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见义勇为从古至今都是为人赞颂的美德,这一美好的道德品质需要法律的支持,见义勇为者也需要明确救济途径的保驾护航。本文主要总结了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现状,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见义勇为法律属性的不同学说。
关键词: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防止侵害
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从建国初期起到现在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最近这几年,随着网络的普及,社会舆论新闻的发展,人们个人维权意识的加强等素质的影响下,见义勇为行为更加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此文献综述旨在收集整理见义勇为的相关资料信息,以求更好的开展研究工作。
一、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1、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中树立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的统治者都颁布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法令,甚至像秦、宋、元、明、清等朝代还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写进了国家的法典之中。例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一篇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意思为如果有人能抓获逃亡的盗贼,就可以依法得到他身上携带的钱财。隋朝规定,“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业产,以赏纠人。”意思为小偷的家产可归抓捕告发的人。
另外,有些朝代的政府为了抚恤因见义勇为受到伤亡的人,特别规定了以奖金作为形式抚恤伤者的规定。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洲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 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亦是对其行为的肯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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