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审判中裁判离婚标准
摘要: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离婚人数和离婚率持续上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使家庭解体,还会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父母的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裁判离婚标准是贯穿于离婚诉讼过程的主线。我国现行的裁判离婚标准在完善以往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科学性,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以及立法模式自身固有的缺陷,该标准仍然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不足,而且这些不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衍变成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结合现实的司法环境,收集各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关于离婚裁判标准的认定依据,并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立法模式;诉讼离婚;离婚标准:实践运用
-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1.离婚的概念
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标准,离婚可以做一下三种分类:(1)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分为一方要求的单意离婚和双方同意的合意离婚;(2)根据离婚所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离婚(或称“登记离婚”)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离婚;(3)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的协议离婚和由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离婚。其中,诉讼离婚又分为调解离婚和裁判离婚.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审理后裁判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它具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标准法定、生效文书具有既判力等特点。
- 裁判离婚标准的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标准规定了人民法院准否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界限。有关裁判离婚标准的法律规定不仅展示了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离婚制度的根本宗旨所在,而且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范围有关离婚的传统性文化积淀之精髓和制度性法文化之最集中、最现实的反映和表现。任何一个国家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都是离婚制度中最根本性的内容,它反映着该国家、民族有关离婚的指导思想,亦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反映。
纵观人类离婚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横览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现行规定,根据裁判离婚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世界各国在裁判离婚标准上的立法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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