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商标的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现实生活中商标确权主要是通过注册与使用这两种方式取得的,然而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还存在着许多的冲突。我国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予以探究。
关键词:在先使用权; 商标注册制; 善意使用; 诚实信用; 标志
- 文献综述
引言
经过近几年学者们对于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争论与探讨,2014年5月新的商标法正式生效,也就是在第59条第3款中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具体内容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虽然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已经被法律明文规定下来,但是关于该条如何适应,还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供法院作出合理的判决。
-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概念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此权利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1]。商标法设立在先使用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因为商标使用已经形成的信用和利益,此种保护契合了商标法促进商标具体信用形成的趣旨。二是为了弥补商标权注册主义制度的缺陷。
- 国内外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规定
- 国外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商标在先使用给予保护,归纳其他国家的立法对我国建立完善的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具有有益启示。
- 英美法系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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