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title}
论文题目 |
环境权的概念、功能与立法研究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背景 从18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的产生,到20世纪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演变,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随的是环境权理论与学说逐渐登上历史舞台。自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 “应当编纂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编纂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当今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融入民法典之中,遂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共同话题。而我国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率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独创性地规定了“绿色原则”。 虽然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但在狭义的法律层面,环境权尚未获得明确的、正式的、普遍性的承认。不过随着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和人们环境权利意识的发展以及环境权在一些立法中得以确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保护环境权的诉求。在司法裁判实务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诉求在民事诉讼中也得到了法院的积极支持。 即便是在域外,“环境权”的概念、功能、立法地位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较为模糊、抽象的环境权概念的具体界定各不相同。而环境权概念在我国学界仍处于较为稚嫩的状态,学者们和立法者针对环境权是否入宪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2.选题意义 我国就环境权的议题争论迄今并未做出选择,而学理分析又过于分散,因此围绕环境权的概念、功能等基础理论进行立法研究是当前一条可取的进路。本选题一方面希冀为我国环境权问题提供理论支撑,明确环境权的立法地位,另一方面推动各地司法实践的统一,有利于司法的实质平等原则的实现,进而促进人与自然在可持续发展观下的和谐发展。 |
|
二、课题关键问题及难点: 课题关键问题是如何将抽象的环境权概念较为准确、周延地界定,环境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其体系该如何构建。在环境权的立法地位上,环境权是入宪还是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或基本原则而存在,每种观点都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道理,但对于环境权在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中尤其是民法典正在制定的背景下,如何定位才能够适应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国情。 难点在于我国环境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环境权本身的存在产生了相当的质疑,且目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在其中确立“绿色原则”,但民法典仍在制定过程中,关于环境权的民法法律规范尚未确定。另一方面,环境权内容体系、概念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具体表现为环境权主体不明确、内涵不确切、概念性质冗余、又包括复杂的权利体系,因此很难全面、准确地界定。 |
注:开题报告可单独装订,但在院(系)范围内,封面和装订格式必须统一。
三、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环境权的地位
(二)环境权的概念和定义路径
在肯定环境权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对于环境权的概念的主张基本上有以下几点:
王明远学者也认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就实体意义而言 ,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 ,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格。其中的通风权、采光权等 , 加害人和受害人容易确定 ,“私权性”最强 ,同时受公法 (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 )和私法的保护;清洁空气权 ,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均难以确定 ,“公权性”最强 , 仅受环境法等公法的保护;至于环境权中的其他“亚权利” ,如清洁水权、宁静权、安稳权等 ,则介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 ,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在程序意义上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求偿权的环境权 ,可以通过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侵权损害的行政补偿制度等体现出来 ,加强和弥补民事救济的不足和缺陷 ,从而可 以更好地实现侵害的排除和损害的填补。
最广义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国家、全人类以及未出生的后代均享有的与环境保护价值休戚相关的各种环境权利; 广义环境权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各项环境权利,具体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狭义环境权则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各项与环境要素相关的实体性权利,不包括经济性与程序性权利。 但由于环境权作为一套权利体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而通过享有主体的界定进行限制无法周延地表述这一概念。
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权的保护客体是指所有的环境要素,该观点不仅无法使环境权的保护客体明确、清晰,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多元论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各种环境法规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各种环境要素、防治、保护对象以及各种活 动、行为。该路径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环境权的周延性,但是尚需要面临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被忽视的保护客体也并非不可能; 主体客体结合论者认为,环境权的保护客体必须对主体存在价值,这一折衷的类型是努力尝环境权主体的范围固定,并试图回归到传统的权利主体理论之中。
但其内容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以至于在不同的场合出现具有各自针对性的交叉表达。
该路径有很多具有前沿性和借鉴意义的尝试,但是并没有形成相统一的结果。例如赵若汀认为基于机能性的思考和我国实践的需要,环境权的概念应为:公民享有的以保障世代人都能在健康、适宜环境中生活和工作为目标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应限制为公民;机能可以划分为对当代公民的人权保障机能和对后代人的环境保障机能;内容是保障世代人所享有的可欲的、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环境权的功能:
(四)立法中的环境权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层面,环境权尚未获得明确的、正式的、普遍性的承认。
现行宪法中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条款分别是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权条款:
(五)司法中的环境权 随着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和人们环境权利意识的发展以及环境权在一些立法中得以确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保护环境权的诉求。裁判实务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诉求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积极支持,不过多数法院实际上是从生命权和健康权中推导、引申出环境权益,而普遍拒绝承认私权性的环境权;个别案例在行政诉讼中支持了与环境权相关的诉求。 有学者认为法院直接依据一般性环境权审理案件,因为缺乏可以明确识别的规则和判案逻辑,实际落入个案处理的非制度化思维的陷阱。环境权的保护属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虽然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却不宜越俎代庖。因此由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和司法机关实施司法审查的制度搭配更为妥当。 而目前在拒绝支持环境权诉讼的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判决书主要有以下理由:
(六)环境权的立法空间
我国宪法上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综合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相关条款,可以为环境权提供间接保护。首先,宪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凸显的国家环境义务反向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其次,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人权条款和第三十八条的人格条款侧面供给环境权的保障。再次,宪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国策条款属性是宪法上公民环境权规范的外部构造。除总则以外,民法典中环境保护及环境权的条款应体现在以下几个部分: (1)人格权(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环境权利要素) 环境人格权中的“阳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自然景观权”无法被包含在传统民事权利的相邻权中,因此,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认真对待环境人格权(正是对绿色原则的具体化)。 (2)物权 在《物权法》融入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三点:其一,应与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十条有效对接。其二,制度完善,落实《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其三,留足环境权在物权中的解释空间。 (3) 侵权责任 ①环境侵权事实的认定不应仅限于直接伤害,也包括间接伤害; ②应该在民法典中为环境公益诉讼留有空间 ;③赔偿范围也不能仅限于直接损失,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 法律上的环境条款及其实施需要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的协同。 就法律体系而言。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提供环境保护的根本规范,既作为民法、环境法中环境条款的立法依据,也可以补充民法、环境法中环境规范的不足; 环境法是落实宪法环境条款,进行环境保护的首要性的法律手段,民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世界发展潮流及中国特有贡献,是环境保护的补充性的法律手段。 2.吕忠梅: (1)环境权入宪 环境权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属性,环境权与生存权、健康权具有不同内涵。宪法依据的缺失,下位立法关于生态文明的阐释和规定,无论从逻辑上、内容上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衔接和协调上看,不仅有缺憾,而且有悖法治原则。只有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纳入人权体系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才能为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提供最完整和最充分的权利保障,为国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公民享有环境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提供“基石”或合法性依据。为此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建议将《宪法》第26 条修改为3 款。第26 条第1 款 : “全社会要树立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第26 条第2 款 : “国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 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第26 条第3 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安全。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湖,保护林木、草原、湿地、海洋、河流、湖 泊、农田等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建议将《宪 法》第9 条修改为2 款。第9 条第1 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除外。可开发 利用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可以分置。” 第9 条第2 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和有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动 物、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建议在第47 条后增加1 条。第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2)“绿色民法典” 绿色民法典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运用新的理论与方法,在不破坏民法根本属性的原则下,探索将“公法支配和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之中的一种努力,在环境权利的公益性与民事权利的私益性之间寻求协调与沟通的路径与方法。《绿色民法典: 环境问题的应对之路》,《法商研究》2003 年第 6 期,第 5 页。 3.吴卫星: 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将环境权予以类型化,环境权的内容应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和展开。 (1)环境人格权 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具 体包括阳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安宁权、眺望权、自然景观权等。 (2)环境公共地役权 是对环境资源的一种积极利用行为,包括进入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 洋、公园等场所的权利,是一种休闲、消遣性的权利。 (3)环境获益权 包括取水、垂钓、捡拾柴火、采摘蘑菇等权利。我国民法典应当对环境获益权作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公民为个人生活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和习惯自由使用或者获取森林、草原、 河流、海洋等自然资源。”然后再在 《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立法中将此种权利予以具体规定。 环境权的公共性并不能抹杀环境权的个体性,环境人格权尤其是与相邻关系有关的环境人格权,私权色彩较强,更有必要通过民法予以保护。环境公共地役权和环境获益权的私权色彩较弱,但民法典仍然可以对其作出原则性的、一般性的规定,然后再由相关的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自然资源法进行具体规定。
|
||||||||||||||||||||||||||||
四、方案(设计方案、或研究方案、研制方案)论证:
三、环境权的概念形成 (一)环境权的性质 (二)环境权的体系构成 (三)环境权的定义路径 (四)环境权的概念 四、环境权的功能 (一)对立法的意义 (二)对司法的意义 (三)对社会的意义 五、环境权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权诉讼 1.支持环境权诉讼的案例 2.拒绝支持环境权诉讼的案例 (二)行政诉讼中的环境权诉讼 1.支持环境权诉讼的案例 2.拒绝支持环境权诉讼的案例 六、我国环境权的立法研究 (一)我国的环境权立法现状 (二)他山之石:国外环境权的立法现状 (三)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立法建议 七、结语 本课题将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环境权的概念、功能和立法展开研究,不同研究方法相互支撑又互为补充,保证科学性。 首先,通过纵向比较法,梳理环境权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追溯环境权的历史渊源,从而论证环境权独立地位的合理性。其次,通过明确环境权的性质并梳理环境权的内容体系,以文献回顾和资料分析的方式厘清学界定义环境权的观点分岐,而后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和理性判断何种定义路径较为可取,最终析出我国的环境权概念。 再次,从立法和司法、社会等角度总结环境权的功能,然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环境权的司法适用现状,探析不同结果的判决理由和司法适用上的不足之处,为之后提出的立法建议提供实践上的理由支撑。最后,综合环境权的特征以及在具体的立法、司法、行政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归纳我国环境权的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环境权的立法体系,在现有立法体系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形成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较完善的环境权立法体系。 |
||||||||||||||||||||||||||||
五、进度安排: 第1至4周 按照老师下发的任务书进行论文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研究、搜集和阅读资料。 第5至8周 撰写论文提纲、修改开题报告并定稿。 第9至16周 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论文初稿。 第16至20周 指导教师审阅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学生修改二稿。 第20至24周 指导教师审阅二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学生修改论文并定稿。论文打印和装订成册;论文答辩、成绩评定。 |
||||||||||||||||||||||||||||
六、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七、开题审查小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资料编号:[176661]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