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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过程 怀效锋在《中国传统律学述要》中论述了几个中国传统律学的发展阶段,并认为“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就,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先秦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需要,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入法开辟了捷径。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学家,更集中于对现代律文的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学,且律学逐渐发展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着重研究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法律概念与术语的规范化解释。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律学,标志着中国传统律学走向成熟阶段。自宋至元,律学逐渐衰微。清朝的法制建设,力图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历次制定法典,都注重保持明律原貌,以此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即怀效锋认为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法学,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中提出了不同意见。“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律学诞生于秦汉时期,但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事实上并无关于律学研究状况的记载,也无“律学”之用语。对律学研究活动明确作出记述以及“律学”一词的使用,是魏晋以后的事情。”他认为中国古代律学诞生于秦汉时期对法律的注释,其标志为秦代《法律答问》、西汉以经释律、东汉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发展,儒家思想对律学的影响出现了制度化倾向,为唐律“一准乎礼”打下了基础。隋唐律学研究进入了历史的昌盛时期,体现为立法成果的法典的结构(如《唐律疏议》)更为合理。宋元时期律学走向成熟,至明清时期逐渐衰弱。 (二)中国传统律学的解释技艺 王立民在《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论纲——以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为例》中提出“唐律是中国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的lsquo;疏议rsquo;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从中可以透视出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传统律学借鉴于传统经学的研究方法。解释的主要依据有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它们都具有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起到解释依据的作用。中国传统律学的解释成果可以分为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法律效力不同。在与现代法学研究的比较上,中国传统律学主要以训诂和考证为主,而现代研究方法更为多样,形成了证明主义、怀疑主义、概率主义、证伪主义等学派。 王志林在《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与意蕴——以清代典型的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中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呈现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有字词考据、文义疏解、文理阐释的文义解释技术,也有以概念语词辨析、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印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还有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的历史考证技术。“治”和“仁”是法律解释中贯穿的观念主旨,即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 陈锐在《从“类”字的应用看中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发展》中论述了“类”及“类推解释”的方法。以《唐律疏议》为例,当用尽语词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的方法时,会用到类推解释。但唐律仍限制类推解释的适用,因此也限制了唐代的注律水平,使其与明清的注律作品有较大差距。 张晋藩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论述了律法解释的内在理念:“引理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等。 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中归纳《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仅就对律文的解释而言,出现了限制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举例解释、律意解释、辨析解释、逐句解释、答疑解释和创新解释多种方法,并且对专用名词也有必要的解释。他对《唐律疏议》包含的民事法律解释学做了简要评述。第一,通过对义务性、惩戒性的规范的解释,阐述了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第二,对物权问题作了阐述,物被分为自然之物和财产之物。第三,记载了关于债的关系的理论。第四,对婚姻家庭法的解释。这些方面在百姓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明确民事权利义务,能保障百姓公平公正地取得自己的地位、权利、所有物、债权和继承等权利。 管伟在《中国法律解释的学理诠释》中论述了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释法的过程:首先,通过对法律的伦理化解读而达至于法律意义相对一致的理解。其次,依靠对于儒家伦理目标的恪守作为其法律解释的既定立场,对于儒家伦理目标的恪守,使法官通过法律解释以解决纠纷的立场趋于一致,特别是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上,以维护传统的伦理等差及上下和谐的社会秩序。再次,以特定目标的实现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必须充分考虑民意期待,且有利于恢复或维系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将国法、天理、人情结合为一体,为此中国古代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即便是文义解释,也在典型人治体系中弥漫着泛道德化气息。管伟介绍了文义解释适用的方法:字面解释、依靠主流价值观确定文义的解释方法、自然解释、体系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同时,他批判了文义解释方法不能影响中国古代典型人治社会的命运,认为古代中国人眼里,律学只是没有灵魂的可以为人随心所欲的实用工具,没有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内涵的探讨。因此,“尽管封建最高统治者一直反对司法者因情释法,要求严格按照律例文义之规定裁判,但却从未视其为私法适用的根本方法,对于文义解释的态度则是简历在特定利益衡量的基础之上。”目的解释被引入司法裁判中,主要是源于对维持严格形式主义法治的否定,在存在个案正义与一般正义的冲突或文义解释与法律目的不符合时,运用目的解释来缓解法官与法律间的紧张关系。但他批判了中国古代目的解释的最终决定权归于封建最高通知者的不便,也批判了在目的解释中目的与情理界限不分明。同时,他也赞扬了其缓解残酷刑法二带来的社会张力和其促进古代法律的成熟与发展。 尽管对律学发展演进的细节颇有争论,但总体上我认为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先秦律学萌芽阶段、秦汉初步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发展阶段、唐宋时期走向完善阶段和明清时期发展完备阶段。 通过对历史的溯源,可以审视自身的不足。有研究表明,在当代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官更注重的是纠纷解决,其司法活动往往受到实质合理的支配,而非基于形式合理性的规则之治。面对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种种现象,可以从中感到历史力量的根深蒂固。上述文件揭示了古代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如何受到古代绵延前年的法律工具主义观的支配性影响,以及古代法官如何通过法律以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他们对于纠纷及其处理样式的认知模式是十分独特的:以建立或恢复一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根本的着眼点来看待和解决现实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而不是企图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 显然,对于背负着巨大历史传统而又致力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治的当代中国,必须面对如何理解并合理解决历史留给我们的问题和经验。毋庸讳言,千年的人治传统以及使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对于建设中的法治中国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但是看到这种历史的消极因素的同时,不应该简单粗暴地驳斥为封建糟粕而企图与历史完全割裂。正如谢辉教授所言:“尽管我们可以刻意地追求与历史告别,或者刻意地宣告和传统再见,但我们的思维模式、我们的行为选择总是会不由自主地和传统接轨的。”因此我们只有理性、冷静地渗入到中国历史当中,挖掘其有价值的理念,剖析、总结其消极性因素形成之因,充分尊重文化的传承性,才能为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建设提供既根植于历史又超越于历史的资源。 其实,所被斥为封建糟粕的,剥离开对其错误的施行行为,如法官过度弄法擅权,仍可看见其闪光点。传统律法的的解释技艺,如中国法官所津津乐道的“情、理、法”相通融的法律解释,辅之以儒学等道德要素的注律方式,是符合中国一贯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的,可以弥补我国现代法学研究从西方法学移植经验的不足,使其臻于完善。将其运用在我国当今的司法解释活动中,能促进能动性解释活动,克服形式法治的僵化与不足,以此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个案正义。中国传统律学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也可弥补我国当今法律解释活动与民间观念之间形成的分裂冲突,有助于促进人们主动学法懂法用法,全面建设起中国本土化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参考文献 [1] 怀效锋:《中国传统律学述要》,载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 王立民:《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论纲——以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为例》,《法学》2016年第4期。 [3] 陈锐:《从“类”字的应用看中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4] 王志林在《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与意蕴——以清代典型的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法学家》2014年第3期。 [5] 管伟:《中国法律解释的学理诠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 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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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案(设计方案、或研究方案、研制方案)论证: (一)史论结合、以论为主的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研究的前提是掌握大量的史料。因此,论文的主要工作之一必须要收集和整理充分可靠的史料。但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应只是手段,关键在于对于史料的逻辑归纳以进行有效的理论分析,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内在属性和实质内涵。 (二)个案分析的实证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离不开对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当然,个案的引用并不是仅作为证明或推导结论,而是通过对当时的具体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思想和它的具体操作技术,以其准确地提示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真实状况。 (三)规范分析方法。法律解释的研究离不开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研究同样如此。通过对于中国古代律典条文以及注释文本的分析,可以理清中国古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分析立法解释如何达成与立法意图的契合,司法解释对于立法原意的认知和解释。 (四)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所有行为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情境中进行,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任何行为在具体社会条件中实际显示的情形来思考、分析这些行为。”因此,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研究尤其重要,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通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民间社会所认知的法律形态和所认可的法律秩序,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者、法律解释者在立法和法律解释时所欲实现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司法官员们实际执行的规范状况以及他们所从事司法解释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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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17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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