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14 16:44:58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以《网络安全法》为代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真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关系到我国网络安全的实现状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梳理和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对案例、事例的分析与汇总,呈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态与主管部门执法情况,最终从理论层面出发对这些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 执法情况

    前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散列在以《网络安全法》为代表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义务应放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整体中去进行理解。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相应义务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管部门执法情况如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是否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界定

    网络运营者承担网络安全的义务主体,学界并无争论。但是对于网络运营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甚少阐明。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由此可见,网络运营者这一概念的内涵确定,而外延相对开放,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运营者之一。除此之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一般性网络运营者中的特殊和重要类别,故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马民虎教授在其著作中进一步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依托于网络这个信息系统的各类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包括了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及其他网络服务。[1]

    1.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知网中输入“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检索出来的文献大多针对个别义务展开分析,尤其是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的“通知—删除”义务。在此,马民虎教授在著作《网络安全法律遵从》中细分为“一般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法律遵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法律遵从”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法律遵从”。由第一部分的概念界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包括网络运营者中的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故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之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一般网络运营者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网络实名制与可信身份战略制度(3.网络安全信息披露(4.协助执法(5.个人信息保护(6.网络信息内容过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安全保护义务(2.网络安全审查(3.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2.网络安全漏洞通知和报告(3.用户信息保护(4.保密义务(5.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合规要求。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较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困难,多数学者提到仅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局限性。对外经贸大学梅夏英教授指出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2];西安交通大学霍永库、冯潇洒在其刊物中提出了从社会角色理论为网络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提供合理性基础,同时,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现有的私法领域进行扩展,构建突破侵权法限制的网络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要求。[3]

    2017年6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可以说弥补了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上位法律制度的缺失,对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和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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