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界定”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其并没有直接规定到底什么是假药,只是在第 141 条第 2 款进行了粗略规定。根据《刑法》有关本罪名的条文规定,在认定某一药品到底是否为假药时,必须要依照《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条文规定来予以认定。《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和第48条第3款明确列出了假药的三大类情形。
1.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型
药品能够治疗、预防人体疾病的关键就在于药品中所含的成分能够对症下
药,及时治疗患者的疾病。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
的药品,不能随意在药品中掺杂其他成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一旦药品
中含有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成分,使得患者在使用该药品时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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