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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主要研究内容:自古至今,从国内到国外,疑罪从无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存在,在法律界不断引发争议并逐步演化、发展。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当下,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确立和推行,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和贯彻尚存在不足,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疑罪不敢从无等传统观念和办案方式客观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确认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 保障人权是疑罪从无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程序正义是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理论前提;控方举证规则 是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保障。疑罪从无除主要适用刑事法律及其诉讼程序法外,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参照适用,本文仅论及刑事范畴。二.开题依据(1)国外的研究情况
我们从罗马法文本探源,发现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第48 卷罗马刑事法卷中有记载,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论总督的职责》( 第七卷) 中说,被尊为神的图拉真[特拉扬鲁斯]对裘里奥弗隆拖批复道: 在罪行的审理中不应该对缺席者进行判处。在他给阿西多塞维鲁斯的批复中还说,基于嫌疑,也不得判处。而嫌疑不得判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等古罗马的司法准则经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和长期发展后,最终形成了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择一认定原则,即现代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和疑罪从宽原则。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 萨尔味亚努士《论管理神》) 。然后我们很高兴地发现,马尔其安在《论公诉》第2 卷说,哈德良皇帝给尤利奥瑟康多这样回复道: 不应该完全信任那些将被指控者视为被判罪者而提交给总督的报告。疑罪从无原则从属于无罪推定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子原则和应有之义。无罪推定原则中证据不足无罪认定类型适用的具体原则就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要求即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而无罪推定原则亦有利于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乌尔比安在《论总督的职责》第8 卷中载,哈德良皇帝在给科尔内利奥普罗库洛的批复中说,对事实真相的信赖不能仅仅建立在对一个奴隶的拷问基础上,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对案件深入研究。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成为罪犯。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疑罪从无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后该原则被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德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罪疑唯轻的原则。英美法系等国没有疑罪从无的说法,但有疑罪的提法。 在英美法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交给陪审团审判之前。政府方证据调查进行完毕或者所有证据调查完毕之后,证据不足以维持定罪的,法院应被告人的提议应当做出无罪判决。法院也可以自行衡量维持定罪的证据是否充足。
(2)国内的研究状况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据主义是支撑刑事诉讼的主要支柱,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的、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施以刑罚。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任命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立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双燕教授在《疑罪从无之初探》中指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完善,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做了规定,但是我国现行的配套制度跟不上,比如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二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的司法观念还是秉持原有的、传统的办案观念,观念的东西是根深蒂固的,整个司法观念的转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新过来,它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湖北省第二人民法院的张忠斌法官在《疑罪从无中的疑罪之把握》中表明,疑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案件要证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实,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存疑,不能合理排除;案件要证事实虽有证据证实,但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没有价值,或证据间存在矛盾,致使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能合理排除;案件要证事实虽有证据证实,但主要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之间未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致使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能合理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在《论疑罪从无》中论述,疑罪从无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有关疑罪从无的争论从未停止,但其仍然在披荆斩棘中艰难前行。刑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疑罪从无的确立和实施,可以说,疑罪从无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程度的晴雨表。缺失疑罪从无,很可能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整个刑事法治的正常运行。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三 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举证责任的理论,其主要的意义在于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可根据举证责任理论,判决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此即疑罪从无的应有之义。 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而且疑罪从无原则在给予被告人特别保护的同时,达到了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普遍保护的功能,实现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参考文献:1、转引自雷扬兰,对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分析,攀登2004年第2期,第95页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页3、肖扬,尊重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应有的人权,新华网,2004年6月1日4、毕良珍,试论疑罪从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甘肃成人政法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4期5、谢进杰,疑罪从无在实践中的艰难展开,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6、董云虎,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里程碑,扬子晚报,2004年3月157、甘剑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6期8、郑天峰《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五期9、高军:《法治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10、罗隆基:《民法人》,法律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11、吴晗:《朱元璋传》,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1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13、汤啸天.错抓与错放的风险评估.(下).[J].人民法院报.2013.5.28 第002版14、谭世贵.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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