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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的制度无疑体现了市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力量的博弈,向深层次推进,更涉及到契约自由、程序正义、公共利益等原则的碰撞。厘清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的边界,就是要确定契约自由、程序正义、公共利益等不同价值选择在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中的平衡点。理论的研究最终还是要服务于实践,平衡点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国际实践。研究和借鉴不同的国际经验有利于我国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
我国采取双元制来规制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范围:(1)项目性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资金来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公共工程对于保障民生,维护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而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前面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所以依据我国法律,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符合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然进行强制招投标。
然而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出发,这样的规定又显得僵硬固化。契约自由,与私有权的绝对化、过失责任并称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基石。随着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过分强调自由意志,引发了垄断的产生。人们开始反思完全放任自由是不完全合理的,因此出现了国家立法、司法的规制,催生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产生了“契约公正”的思想。契约自由带动了市场的灵活性,不过因为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容易出现“被动”自由的情形,而契约公正则通过诚实信用、情事变更、等价公平、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不能滥用、附随义务、不公平条款之禁止、免责条款的限制等类似原则来达到契约正义的目的。政府管制是达到契约公正最常见的调整手段,(出于政策的需要或为更接近实质正义)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让市场达到微妙的平衡。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规范的是选择项目中标人的程序过程,其并不干涉招标人与中标人直接签订的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如何。尽管强制招投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确保契约自由,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综合性的部委规章 立法、独立性的部委规章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这三个层面上都曾对工程强制招标进行过立法规制。对比来看,从部委到地方,随着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和规模标准缩小,让市场自由选择的项目范围极少,而公共工程不论政府资金参与的多少,亦不顾“合同估算价”和“项目总投资额”的变化浮动,一律采用强制招投标,很大程度上压制了PPP模式应有的活力。
国际上对于公共工程强制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文件或合约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WTO 框架下《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 GPA),以及欧盟的一系列公共采购指令(以下统称为欧盟采购指令)。这些文件在强制招投标的适用主体、对象、门槛,以及采购方式方面的规定各有可借鉴之处:(1)GPA和欧盟采购指令对工程、货物、服务,以及各类采购实体设置了不同的适用规则门槛金额(即:公共工程采购市场中设置一定的单项合同金额或项目总投资金额作为底限标准,强制超过该标准的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来选择工程承包人或供应商并最终实施该工程项目的法律制度)(2)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在设置了禁止分解合同以规避采购规则适用的条款后,针对各类采购对象设置了相应的估价规则。工程方面的估价:根据欧盟采购指令,计算工程合同门槛价时,合同实体的估计值应当包括施工成本和承包人工程实施所必需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价值。(3)明确采购规则对子合同的适用:(欧盟采购指令)所有单独部分的估价都计算在内,作为判断是否超过门槛金额的依据(4)GPA和欧盟采购指令都建立了门槛金额调整机制。PPP模式刚刚在我国兴起便如火如荼地发展着,借鉴国际社会的合理先进的方法有利于修正实践中的掣肘之处。
二、参考文献:
- Hallsworth PJ, 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 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MUNICIPAL ENGINEER, 2010, 98(3): 169-177.
- Hansen Morten Balle, Marke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 mance,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2014, 12 (2):255-274.
- Giesela Ruuml;hl,Regulatory Competition in Contract Law: Empirical Evidence and Normative Implications, De Gruyter,2013(1) :61-89
- 顾昕:《公共财政转型与政府筹资责任的回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 李建华:《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 桑本谦:《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 苏号朋:《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 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 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 邓衍森:《法律哲学上司法造法的若干问题》,载台湾《法律学报》第4卷第2期。
- 李泠烨:《城市规划合法性基础研究——以美国区划制度初期的公共利益判断为对象》,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年第3期。
- 张马林:《我国工程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立法缺失之检视》,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6卷第2期。
- 《国际强制采购制度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启》,载《中国招标》,2014年6月刊。
- 范一丁:《以“契约公正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合同法原则的语言符号学视角解构之一》,载《法制研究》,2016年第8期下。
- 丁益均:《工程缔约自由之法律限制》,载《东南法学》,2017年6月刊。
- 张民安:《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6期。
- 谢海定:《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载《法学研究》,2017年11刊。
- 财政部:《关于lt;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gt;立法有关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招标》,2018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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