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害名誉权裁判的实证分析文献综述

 2022-10-29 20:40:10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相关研究综述

【摘要】:当今社会,媒体的发展满足社会大众知情权、发挥着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争议纠纷。由于我国目前新闻法立法不足的问题,媒体侵权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对近20年有关媒体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课题进行文献综述,针对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等重点问题的研究现状予以归纳总结。

【关键词】:媒体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闻媒体的不断发展,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信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观念的改变,人们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伴随着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介入的同时,由于一些投稿者、新闻工作者和媒体机构的故意或过失产生的报道或者文学创作,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从而导致媒体侵权案件频发。一方面,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着信息,对有关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事物进行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传播出去的信息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被害者的财产或精神产生损害。媒体侵害名誉权不仅仅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其背后涉及到人格权等民事权益、新闻自由以及舆论监督这三方面。所以,媒体侵害名誉权成为了法学界和新闻媒体界近年来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新闻法”、“大众传播法”等专门规定,对该课题的进一步探讨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笔者在阅读国内外与此课题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媒体侵权(名誉权)的研究现状、问题等进行归纳总结。

一、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研究现状

(一)、有关该问题的定位

笔者在阅读相关文献时发现,针对媒体侵害名誉权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大都将其放在新闻媒体侵权的语境下探讨,因为媒体侵害名誉权属于媒体侵权的一部分。同时,许多学者在探讨此问题时,有称新闻侵权[1]、也有称媒体侵权[2]、还有称新闻(媒体)侵权[3],这些用词虽不一样,但所述内容是有重叠的。杨立新教授认为新闻侵权概念的外延比较狭窄,难以概括网络媒体等新媒体的侵权行为,因此改用媒体侵权的概念。[4]笔者在阅读文献时发现许多以新闻侵权为主题的文章内容也涉及到了网络媒体以及小说等文学创作,因此可以发现媒体侵权包含的范围大于等于新闻侵权,故而本文在之后有关笔者观点的论述中一律采用“媒体侵权”这一说法。

针对媒体侵权的概念,学界中有较多说法。王利明教授认为其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5]曹瑞林教授认为这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新闻媒体侮辱或诽谤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违背他人意愿散布他人隐私,从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6]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新闻采集和新闻传播中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7]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媒体侵权行为客体还包括除人格权之外的民事权益[8],但根据笔者阅读的文献来看,大多数学者在探讨媒体侵权的相关问题时,都是将研究重点放在人格权上进行讨论。杨立新教授认为这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保护人格权是一个破天荒的立法举措,学者的研究重点更多的是要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9],故而媒体侵权责任的研究重点在人格权上。笔者认为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媒体和新闻传播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对于他人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人格权上。信息本身对于财产利益是没有直接损害的,但却可以泄露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作用于人格权上,再间接地对财产造成侵害。本文的主题是媒体侵害名誉权,故笔者在之后的论述中也是将媒体侵权客体局限于人格权。

(二)、研究历程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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