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罚款裁量中的运用
1 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以罚代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以罚代管”的典型执法领域是公路货运治理超载执法,接连发生的河南省永城县货运司机刘温丽服毒自杀案和河南省民权县货车司机张高兴夫妇服毒自杀案都能体现出这种执法形式以及其所带来的危害。“以罚代管”只是罚款裁量所存在的问题之一,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极其严重的。
本次论文通过对目前行政罚款裁量所存在的问题的归纳总结,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旨在厘清当下我国罚款运行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比例原则为理论支撑,提出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应对路径,以促进我国罚款治理的优化,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抓手。
2 研究现状
在研究比例原则在罚款裁量领域的具体运用之前,学界对于比例原则能否单独作为行政法原则来适用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也就是比例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问题。此外学界对于比例原则能否在罚款裁量中适用也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归纳,对这两个问题作如下评述:
2.1 比例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
既然合理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都是规范和制约行政裁量权的实体法律原则,当两个原则先后被引介并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在理论上解决如下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尽管我国行政法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已经将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政原则的子原则,但学术界对二者的关系仍然存在着争议。
考察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相关理论,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用比例原则代替合理行政原则,不再将合理行政原则列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将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政原则的子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一起构成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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