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同时也是企业的利润源泉。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在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商品和服务宣传和交易的同时,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如何预防和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已成为网络经营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很少有学者从网络经营者的角度研究网络环境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集中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类型的研究以及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上。目前,学者们主要关注和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网络经营者概念的研究
网络经营者的概念是被大家提及比较多的概念,但对于这一概念,学者们的理解并不相同。从现有研究成果看,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
一是将网络经营者界定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统一,具体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如赵莉认为,基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界定,宜将这两者统一认定为网络经营者。学者相丽玲和王景辉在《网络经营者收集与传输个人数据的中外法律规范比较》一文中也持此观点。
二是将网络经营者界定为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狭义的ISP)两类。学者马瑞洁在《试论网络经营者的“避风港规则”》中就认为,网络经营者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技术提供商(ISP)。
总体而言,不同学者的概念揭示了网络经营者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方面的特征,但现有的各种界定仍然存在着不够准确、不能贴近实际情况的问题,需要进一个步研究和厘清。
二、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研究
学者们对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研究包括对网络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研究。其中,学者们对于网络经营者作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这一观点没有异议,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主体地位争议较大。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网络平台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负有事前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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