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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近十年来,我国学者越来越关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研究,丰富了相关领域的理论成果。他们的文献主要侧重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法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法定赔偿在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路径。
一、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我国当前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存在的疏漏,使法定赔偿的适用越发为人诟病。学者们对于法定赔偿适用条件的观点主要分为“平行说”和“末位说”两种观点。“平行说”主张法定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方法的适用并无先后之分,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赔偿计算方法的权利;“末位说”主张坚持《商标法》规定的严格顺位,将实际损失列于首位,法定赔偿置于末位适用。
例如,朱启莉学者认为,“平行说”观点与知识产权民事救济理念相契合。适用何种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属于当事人的诉权内容,从司法自治的角度来看,应由当事人选择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拥有释明权。无须对适用顺位做强制规定;而徐聪颖学者指出持“末位说”观点的很大一部分是抨击法定赔偿的裁量性带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并不否认法定赔偿适用的合理性。但法定赔偿并非任意赔偿,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换言之,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同样需要依据损害事实在损失定位的既定轨道上实现。
二、确定法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用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法定赔偿,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不同的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普遍认为我国立法方面关于考量因素的规定过于简单,多是原则性规定,在适用时无法发挥指引审判的作用。
陈志兴认为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数额应该“上不封顶,下有保底”,让侵权人不敢侵权,进而做到切实提高商标保护力度;曹新明则指出,法定赔偿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没有其他办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依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当然,人民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仍然要参考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虽然不必严格的计算,但仍应贯彻“填平原则”的精神;黄晖学者则认为除了普遍认可的考量因素外,还应将原告商标的适用范围和声誉、被告的主观故意、被告怠于或妨碍举证等都包括在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过程中,考虑这些因素有助于最大限度接近精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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