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2-11-27 15:20:57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和手段成人化等特征,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社会焦点,而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其生理和心理都具有特殊性,除传统的刑罚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作用也逐渐受到重视,未成年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要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故《社区矫正法》第七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做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但尽管如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操作仍有很大困难,其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细化规则和具体措施。学术界目前尚未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和适用问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该制度的相关理论层面。现将相关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研究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未成年人亦适用该规定。此类研究明确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般适用对象,还探讨了将这一范围适当扩大的可能性,因该条第二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学者郑丽萍在《互构关系中社区矫正对象与性质定位研究》中认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有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本身就是“教育、感化、挽救”,这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惩罚时应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也理应监督为辅、教育为主。由此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人与其他矫正对象一样,也存在在开放式社区进行“矫正“的问题,但两种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研究

此类研究追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领域相关理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未成年人采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体系。

  1. 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国家父母,该理念强调国家需要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保护与教育的责任。学者郑净方在《国家亲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体现》一文中认为国家亲权主义一方面弥补了家庭功能失灵的弊端,减少了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剥削和压迫,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忽视或者不当照顾;另一方面,国家积极介入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家庭,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祖国未来的希望。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倡导国家亲权理念,这个理念不断渗透到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践领域中,社区矫正也不例外。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990 年生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从长远和根本来看,社会治理的功利需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道义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消除社会问题的重要内容。当社会控制与儿童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儿童利益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该原则也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要的理论渊源。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学者张德军在《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一文中提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就在于在其进行社会化过程中其自身和环境因素出现了偏差,采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也就在于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使其步入正常的社会化轨道。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秉承恢复性行刑原则,以回归社会为中心,通过社会化处理模式的建立,促进未成年罪犯健康生活方式的重塑与人格完善,最终实现重返社会的价值目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不仅包括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和行刑社会化,还包括恢复性司法、积极青少年发展观、人道主义思想等理念。这些理论相互影响、互为补充,共同作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不断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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