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研究——《民法典》第545条的解释论展开文献综述

 2023-03-24 09:41:10

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研究之综述

摘要: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问题,可以从学说、判例、比较法三个角度对先行研究进行考察。学说上,物权效力说、债权效力说、相对无效说、区分善恶意第三人说为有力说,但均有所缺陷。判例上,以直接认定特约有效,而债权转让无效为主流做法。比较法上有关禁止特约效力的研究表明对特约绝对效力进行弱化是主要趋势。因此,对于非金钱债权的让与的模式构建,应当注重债权的流通价值而弱化特约的效力,即使受让人恶意,原则上仍可以受让债权,并引入“履行选择权-催告权”的解释路径。

关键词:禁止特约; 债权让与; 一般性的债权效力模式;履行选择权

一、文献综述

(一)概述

笔者将毕业论文定题为:债权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研究——《民法典》第545条的解释论展开。

笔者将论文的问题意识总结为:当被让与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且第三人恶意的情形下,禁止特约有效,债务人得对抗该第三人的理由何在?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对抗要件的理解。对抗要件的满足是否会使得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受让人能否取得并行使债权),这直接涉及到债务人保护与债权流通的价值冲突;第二,规范中的“善恶意评判标准”过于模糊,能否进一步明确;第三,主张对抗要件之后,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如何理解。

为了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并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学说、判例、比较法进行全面考察。因此,本综述将对债权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的有关先行研究进行总结,从学说、判例、比较法三个角度进行评析,以期为论文正文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