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时代降临,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司法领域技术手段的大变革,人工智能介入司法活动的正向影响力的逐步提高,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前景也越来越广阔,民众的接受度也愈来愈高。然而,较人类智能而言,人工智能存在固有的弊端,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官的地位。现阶段,恰当协调两者关系的稳妥路径在于将差别审判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即明确人工智能适用范畴的同时,辅之程序性保障,探寻人工智能发挥空间及限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价值。
关键词:人工智能;辅助;自由裁量;归责机制;数据库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981年,钱学森先生在《论法治系统工程的任务与方法》一文中对人工智能与法学的结合提出了总体性构想。1988年6月《法学杂志》第3期刊发龚祥瑞、李克强共同署名文章《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是我国最早探讨“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科技服务于法律工作”领域的学术文章,该文认为计算机技术和法律的结合给法律工作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初期实践,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法律信息检索系统(Retrieval System);另一个是法律专家系统(Legal Expert Systems)。
在法律信息检索系统的成果中,以1985年成立的“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为代表,收录了新中国以来所有法律法规,是当时国内最大、最完善的法律数据库,无论是法律信息的数据挖掘,还是检索技术,在全国均属于一流水平;法律专家系统的研究成果则以1986年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为代表。
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其表现为计算机能力的提升、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正是这些新特点,带来了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以机器人律师罗斯为例,它以IBM公司的沃森机器学习技术作为运行的基本技术,从而实现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为法律应用实践提供了全新路径,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研究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明显增多。张保生着重分析了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研发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以及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领域的法理基础;於兴中对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对国外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学理论学派的观点进了归纳总结;这一阶段的学术研究,代表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相关成果不多,研究也不够深入。国内介绍国外研究成果的论文较多,真正将技术、案例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的模型不多,虽然有少量论文结合案例进行了相关论述,但这些成果也大多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建模,而未针对司法实际,缺乏对其实用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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