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性质文献综述

 2023-05-09 15:46:01

文献综述

20世纪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在中国诞生,因此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不论在立法、学术、实践上都未达到国外学者研究的深入程度,罗向京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一书中运用历史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具体描述了先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详细的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意义,为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和发展过程提供了基础信息。

(罗向京 2011)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过定义。

韦之教授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中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描述为:由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代其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组织。

(韦之 1999)许超在《解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则从集体管理的具体职权内容对其下了定义,著作权保护机构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基础上以自己名义向作品使用人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人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人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等内容。

(许超 2005)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义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所以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是著作权人在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过程中授予的。

著作权人将作品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所以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即由著作权人决定授权方式,由此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判定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中的授权方式为依据的。

按照授权关系的不同,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权利转让关系和信托关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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