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1.国内学者围绕商标抢注行为的定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现阶段学术界普遍认为商标抢注分为狭义的商标抢注和广义的商标抢注,狭义的商标抢注的对象仅限于商标标识,是指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与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钟鸣 2011)。
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依法享有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注册的标识不仅包含商标,还包括商号、名称、姓名、肖像,书法美术作品、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曹珂 2012) 2.国内学者围绕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认定方面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在性质认定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后半句,在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或商标无效程序时,有必要判断是否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二是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是抢先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即存在主观恶意;第三,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商品和服务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
该条款评价了两种行为:一种是商标注册人的抢先注册行为;另一种是在先使用者的使用行为。
有学者将使用分为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主动使用指经过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此种使用必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已经使用。
被动使用是指他人偏离甚至违反权利持有人意愿的使用行为。
这种使用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抢注者的商业标识被相关公众(例如媒体,同行等)缩短或替代昵称为其他名称后,由不同的传播媒介进行无差别引导和传播,简称或其他代称具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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