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1.国内学者围绕我国《专利法》上的开放许可声明的性质及其判断依据和相应后果进行了广泛讨论。
(1)在声明性质的问题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要约邀请(黄玉烨 李建忠 2017)与要约(罗莉 2019)。
国外开放许可声明的性质大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声明的功能仅在于表明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表示,愿意接受将专利许可给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实施或接受潜在被许可人的要约,具体实施条件如许可期限以及许可费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协商不成再由公权力机关介入确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我国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人需要在开放许可声明中确定许可使用费,这就满足了合同达成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专利法》第50条所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性质为要约。
(2)在判断依据的问题上,国内学者通过是否确定许可费(刘强 2021)以及条件确定机制进行判断。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权利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声明中明确许可费用,这就使得开放许可合同的必要条件得以确立。
并且其中对于开放许可合同中许可条件的产生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参照英国和德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就能得出开放许可声明的性质为要约,一经承诺即可成立。
(3)对于作为要约而导致的谈判环节缺失的情况,国内几位学者也提出了相关后果(蔡元臻 2020)及解决办法(张扬欢 2019),开放许可制度的一个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是能够通过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来提升专利许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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