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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社会老龄化程度的迅速增长是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2月,全国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4949万人,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6658万人,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7.9%和11.9%,该数据较前几年相比仍然呈上升趋势。[1]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条规定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正式确立,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重大进展。其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然而,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仅是概念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保障,导致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各地各行其是。
一、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困境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仍处于空有法律规范,而缺乏具体程序的阶段。具体来说,现行立法中意定监护程序启动、终止条件不尽合理,缺乏对意定监护人资格和基础性权利义务等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的规制,执行的监督性保障也处于缺位状态。
(一)主体选择程序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包括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对于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意定监护人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只规定了监护责任,而没有提及对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民法总则》第34条第2款亦仅轻描淡写道“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第3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以上条款均对意定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一笔带过,对监护人的具体义务内容并未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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