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反省:以程序正义与社会效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1-10-01 22: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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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在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司法审判模式理念、方法、经验的总结,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其便民原则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符合法治建设的本质目的与价值追求。但其与现代司法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并且从社会效果的视角进行审视可发现其症结及其与程序正义的张力。所以,从程序正义和社会效果视角重新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对我国法治建设及司法改革有较大借鉴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简介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其最初的状态而言,是当时人们对奥海清、马锡五等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特点、方式的概括和总结。梁洪明在《马锡五审判与中国革命》一文中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马锡五不只是马锡五个人,而是马锡五式的司法工作者。但是马锡五的司法工作具有典型性。在《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中有这样描述:1943年,马锡五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由于他的司法工作方式最典型和最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这种审判方式的特点,并得到当时高层的认可和赞扬,所以人们将其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且,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梁洪明在《马锡五审判与中国革命》一文中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这很直观、精简的概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在《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中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如下记载:过去的有关报刊和工作会议,曾作过多次总结和评论。如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的评论,将其归纳为深入调查、抓住案件关键、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等三点。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等三项。张希坡先生在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访谈、调查基础之上,在其著作《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张卫平在《回归马锡五的思考》一文中提到:如果对上述特点的描述加以整理和提炼,去掉政治意识的修饰话语以及职业道德操守要求,从审判的方式上可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点:1、司法干部对纠纷要全面、客观深入地进行调查;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3、断案由司法干部和群众共同进行;4、诉讼程序简便利民。将诉讼简便利民加以展开,则可以扩展为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免除诉讼费用、受理和审理的简便和简化,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制度总是历史的产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对于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自身特点和现实性有其十分重要的意义。张希坡在《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介绍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但其政治性大于客观性。李娟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一文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背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背景: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受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限制,加之农业生产和供给之间的平衡遭到破坏,使边区面临生存困境,所以,发展农业不违农时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的努力方向;2、司法背景:刑讯逼供的存在以及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与地方风俗民情的张力,使得审判员需要注重调查研究、重视证据,且需按照边区的社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的了解,有助于进一步深入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进一步认识其在实践中的利弊,也有助于反思当今的司法改革,思考司法改革应注意的事项。

二、学术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议

作为一个已经被人们谈论了很长时间的话题,所有学者基本上都认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社会情况下的价值,但结合现代的法治理念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始有学者开始注意到其程序正义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操作。欧阳若涛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改革中的当代意蕴》一文中提到:学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既有从部门法、司法制度视角切入的,也有从法理学、司法理念角度切入的,并且,这些讨论也大多是回顾式的,并没有从司法改革语境下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没有人提出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指导司法改革发展。但着这一情况在2009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后发生了很大改变,更多学者将眼光放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继承与应用上。李雪然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及其启示》一文中提到,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问题可概括为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亲民、公正、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并作出符合当地情况的正义判决,其精神内涵在现代社会依然有意义,现在也应该推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极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当时法律不完善、经济落后、官员都较为廉洁等等,那种没有效率、法官裁量权较大的审判方式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肖周录、马京平在《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探》一文中提出: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继承其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对其形式的简单继承。此外,很多学者在早期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成果的基础上,从法文化的视角,依据新发现的史料,运用法社会学等新研究方法,对马锡五审判方法所作的较为深刻的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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