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1-09-25 01:11:54

全文总字数:30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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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腾飞,近几年来的交易额均呈百分之百以上的速度发展,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3.3万亿元,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预计将达31.2万亿元,2016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预计将达41.3万亿元。在如此巨大的市场利益引诱下,第三方支付品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的视线里。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却没有一部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理论界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著作也是很少,仅有的一些著作对此问题也只是浅尝辄止,没有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深入研究。但是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学术界对于该问题的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增加。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有许多,在研读大量的文献后发现其问题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保管及孳息问题,第二个是整个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监管问题。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也将会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性质和属性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只有在明晰其属性和性质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沉淀资金及利息问题。在我所查找的文献中:

我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两种关系即委托与保管。客户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代为保管,此时客户与第三方成立保管关系,即成立保管合同;而在支付流程中,第三方以支付客户的名义将资金支付到接受客户的名下,此时,客户与第三方成立委托关系,即成立委托合同。

张春燕认为:既然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两种合同关系,那么应认定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客户在保管合同下的标的物,因此,其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归客户所有。

王雅龄,郭宏宇认为:沉淀资金本身并不是完整的一部分,应当分为保证金和备付金两部分。

张岑认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因此沉淀资金属于该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其产生的利息应当为孳息。而沉淀资金是存放在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客户自己的帐号中,并不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帐号中,因此,该孳息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杨洋,陈亮在认为:客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并不是统一的一部分而是分为未支付资金和在途资金两部分。未支付资金是指客户为进行网上交易而提前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在途资金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买方的委托下付款,但还未支付的资金。但不论该资金的分类如何,客户在将资金支付前其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因而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都应该为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所有。

汪其昌、朱志君认为: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事实上的信义关系。事实上的信义关系,又称推定信托,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必须适用衡平法上的信义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应是属于客户所有。

在以上的论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专家学者认为沉淀资金的孳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所有。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这笔资金的归属问题却没有提出,大多数的公司将孳息归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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