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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背景及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走进了千家万户,电子商务更是蓬勃发展。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概念的研究,张楚教授的《电子商务法初论》,是国内研究电子商务方面较早的著作,他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为研究电子商务法律起到了坚实的理论铺垫作用。
在中国,电子商务近二十年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飞速发展,随后更是纳入了十二五战略新兴产业规划。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85万亿,同比增长34.5%。其中,B2B电子市场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与同期相比增长32.4%,而平时消费者接触最多的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截止2014年6月达到10856亿元,2013年上半年达7542亿元,同比增长43.9%。
这些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消费者,却常常遭遇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困境,本文中笔者着重解决和讨论的便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求偿权问题。
我国学者赵雪娟指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所享有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所受到的损害应提供物质补偿。损害赔偿权事实上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
对于产生求偿权纠纷的前提,大多数是与交易的物品有关,例如,购买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发货不及时导致的一系列损失,还包括购买的商品因快递公司暴力拆检造成的标的物灭失等等,实际上,不管是传统的交易模式,还是电商式的交易模式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可是,在电子商务中,这样的问题同样出现却总是难以解决。
学者徐敏燕认为在传统消费模式中,经营者是明确具体的,消费者因接受商品或服务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很容易找到经营者,并要求其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这一特点,我们总能看到那种无赖式的售后服务,无论怎样联系卖家要求其对所购商品进行更换、赔偿,商家对于你的诉求仍然置之不理。这就是一些购物网站对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时的真实写照。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笔者认为,造成这样现象频发的原因是两方面的,既有宏观上的,也有微观上的。
从宏观角度来讲,第一,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各方面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第二,从电子商务的主体来讲,我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普遍体现在经营者往往诚信意识不高,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第三,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可以适用于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但该法缺乏对于电子商务背景的立法考虑,因此还难以有效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微观角度来讲,在倪斐教授看来,完成网络购物后,消费者可能对经营者个人或公司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而网络购物由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经销商、物流商等多个服务主体组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确定是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网络经营者的身份都无法确认,何谈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这使得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难上加难。如此看来,网络消费者的求偿权形同虚设。
李国光更是指出,由于网络购物打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可能是在几个省市之间进行,甚至可能是任何国家的任-网站进行网络购物,一旦双方出现交易纠纷,消费者维权就可能会受到管辖权限制、立法差异、冲突规范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地区乃至跨国纠纷所涉及的异地管辖问题,则导致消费者面临不知道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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