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主要是有效说、无效说、二元区分论和自然债务说几种观点。
1、有效说王旭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合同,具有契约的根本属性并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也侵犯了配偶权。
他把违反忠诚协议的法律责任定义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吴晓芳认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制止不道德行为,对婚姻无过错方起到经济安慰和保障作用。
2、无效说马忆南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婚外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郭站红认为婚姻强调自愿的原则,而忠诚协议将金钱赔偿来约束婚姻,违背了婚姻自愿原则,还可能导致婚姻成为攫取钱财的工具。
她认为法律面对家庭生活时要保持谦抑性,不能随意进行效力评价。
3、二元区分说刘加良采用精细化分析视角,放弃粗线条的思路,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具有复合性,需要以内容看效力,对涉及人身内容和财产属性应当区分判断,分别适用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隋彭生主张将夫妻忠诚协议之内含事项一分为二并区别对待,分为以身份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和以财产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身份法律关系不能强制执行,但财产法律关系的给付可强制执行,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给付的部分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即应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其数额可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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