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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的制度变迁。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法条虽然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的成文规定,但是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界定的模糊不清。
公民由于无法掌握法条中所说的必要限度,造成了当不法侵害发生时不敢使用正当防卫权的现象,这背离了制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后来的修改中,立法者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定义,而且扩大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列明了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提高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又通过注意规定的形式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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