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思考文献综述

 2021-10-17 1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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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背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进一步建设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影响,但可塑性强,犯罪后经过教育与矫正比较容易回归社会。

若犯罪记录不能有效封存,重新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极易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进而导致其丧失遵守法律、努力生活的正向意识而选择再犯,这样不仅会摧毁未成年人的未来,也会增加原本可以避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为原则性规定,即使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增加了一些详细规定,在制度适用过程中仍有如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操作程序、救济途径、既往犯罪记录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逐渐展开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先后颁布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以规定。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进步标志之一。

虽然起步较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如学者周军、高维俭《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黄荣康、邬耀广、张中剑、赵俊的《少年法研究》,以及赵国玲主编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均不同程度的提及当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政策及司法实践。

此外,李健博士在《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中也深入剖析了前科的消极影响及当下我国在立法及司法领域的探索。

总体来看,我国学者普遍反映当前我们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详细完备,在实践中仍有较多问题,支持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借鉴其他国家考验期的制度,明确封存主体、内容与方法,完善监督与救济程序,增加各机关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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