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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和意义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简单来说就是指基于程序和制度的保障下,使庭审功能得以得以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刑事庭审其本身的价值;具体来看可以参考汪海燕在《论刑事庭审实质化》中提及的:所谓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指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其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应成为诉讼中心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在审判阶段而不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其他环节解决;另一个是庭审活动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环节,即审判案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与法庭。
不过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刑事庭审沦为走过场,并由此导致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解决刑事庭审虚化,进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目标确保四个在法庭: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本文将以近年来有关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著作、论文、期刊等为对象进行整理分析,力图简明扼要说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所面临的的困境以及现有一些学者建议。
研究现状一、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研究现状,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模式选择问题上存在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存在四种主张:当事人主义派,职权主义派、混合主义派、国情派。
熊秋红在《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中提出:一般认为,理想的做法是折中式或混合式,即取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各自之所长,避其所短,嫁接出一套立足于中国国情、同时又兼有两种模式优越性的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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