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法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19 22: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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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不断产生,环境标准制度开始出现。环境标准科学立法关乎维护公民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物质财富、平衡生态环境等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通过介绍中外环境标准立法现状,发现我国地方环境标准立法中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立法开始于100多年前,远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后期。欧盟、美国、日本三者环境标准的性质各不相同,欧盟为具有法律属性的指令,美国为法规而日本为行政指导。但其在制定上又有相似之处,大致可概括为国家制定全国环境标准,而地方可以在国家环境标准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以下部分一一介绍欧盟、美国及日本的环境标准立法现状。

(一)欧盟

欧盟一般是以指令或条例的形式发布环境标准,明确其法律属性,在其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欧盟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欧盟要形成新的环境标准指令首先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欧盟理事会在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商议、征求欧盟经社理事会的意见后,形成多数决,最终通过有关议案。

胡必彬在《欧洲联盟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分析》一文中,阐明了欧盟环境标准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是有过渡期的。欧盟的指令并不是自动转为国家法规,而是给予欧盟国家一定的时间期限,让其标准以国内法的形式得以实现。所以,欧盟各成员国在遵守指令的同时,也注重将其与国情相结合,保证标准真正有效得以执行。

(二)美国

美国环境标准为法规性质,周扬胜、安华在《美国的环境标准》对此进行了论证。Angus E.Crane指出,美国非常重视环境标准的制定,明确标准的法律性质,配套措施完善,操作性较强。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上,美国国家层面的环境标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局制定并颁布,其效力等同于联邦法规,并在美国全境统一执行。同时,美国环境保护局还授权给州政府和美国原住民部落。州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州环境标准,且负责这些标准的实施,美国环境保护局保留监督实施的权力。如果违反排放标准,那么相关企业要受到法律处罚。

(三)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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