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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而城市的土地却有限,住宅逐渐向高层建筑发展,而这样的商品房就有着更多的公共区域,这些区域需要有业主分担它的费用,业主从而拥有了这些公摊区域的所有权,但这些区域却是建筑物内所有业主共有的,而对这些共有区域的使用权往往会造成业主间的矛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不动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民事立法都确立了该制度,我国《物权法》第70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个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商品房公摊区域的使用权越来越成为现实生活中矛盾的起始,本课题试图对共有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寻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一)国内研究现状陈华彬教授在他发表的《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2010年法治研究中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即我国采用的是三元论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
陈华彬教授同时指出采用三元论说是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潮流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国庆在硕士学位论文《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中从业主的共有权保护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业主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局限性,共有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多样性不可分割。
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对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的侵害情形分析,指出我国小区业主对共有权的保护意识淡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解决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对共有权的侵害。
张根生律师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探析》2018年5月20日法制与经济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内容进行了划分,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的权利分为了共有部分使用权、收益权、修缮改良权、处分权四个权利,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义务分为合理使用共有部分分摊维护费用两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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