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文献综述

 2021-10-19 22: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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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一)引言《鹿特丹规则》创制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该项制度实现了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运输法的有效衔接,使那些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或单证托运人也有权在运输合同项下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

货物控制权制度是对以往海事立法进行的突破,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卖方的利益,从而维护海上货物交易安全。

如今,随着海运事业电子商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演进,货物控制权制度在航运业务中逐渐崭露头角,逐渐成为海运事业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近年来,学界关于货物控制权制度的讨论愈发热烈,就货物控制权的概念,《鹿特丹规则》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但就货物控制权的性质,各学者间仍有比较多的争议,而货物控制权制度顺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是各学者们有目共睹的。

(二)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1、国内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货物控制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研究领域涵盖了货物控制权的概念、性质以及制度构建等方面。

然而,我国法律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只有《合同法》的第308条,以该项单一条文来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未免不太现实。

我国学术界关于货物控制权立法众说纷纭,对于《合同法》第308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赵珂法官以马士基案为样本对第308条进行了解读,认为《合同法》第308条虽然与货物控制权类似,但该条中货物主体仅限于托运人,同时此时承运人无法拒绝指示,有失平等,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在海事领域中适用《合同法》第308条并不合适。

张爱琴法官在《合同法308条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一文中通过航运实务探讨说明《合同法》第308条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张法官认为该条虽然是强制性规定,但承运人仍有拒绝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将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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