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以“恶意补足年龄”的可行性分析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1-10-19 2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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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与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屡次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尤其是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极其残忍可怕的犯罪行为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如湖南12岁女孩投毒案,广东吴川轮奸案,辽宁大连13岁蔡某杀害女童案等。

但这其中却有不少少年罪犯因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责任甚至没有付出任何代价。

在社会大多数人的看法中,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和一个成年人几乎无异,最终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无比荒谬与不可理解的。

刑法作为一个社会最严厉的法律规则,本就承担着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保护与关爱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心中便会失去平衡,对政府与法律失去信心,最后,在这些消极情绪无法宣泄的情况下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用罪犯同样残忍的手段来追求心中渴求的安慰与公平,而这无疑是对社会秩序的又一次大的冲击。

同样,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会错误的认为自己可以继续为所欲为逍遥法外,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这对于他们未来的人生也绝不是一种好的教育与保护方式。

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 事实上,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降低论,维持论与弹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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