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19 2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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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离不开互联网,可以说只要在互联网上有人为的操作,就会产生电子数据。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在某些案件中,电子证据甚至发挥着决定案件最后审判结果的关键性作用。

规范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一、国外相关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很早就有了关于电子证据明确的立法规定,整个证据体系比较完善,立法形式多样如判例法、修正案、制定单独的法律等,其立法的侧重点在证据能力上,当然也有些国家的立法涉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Anne.Penneau 著《Evidence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Journal,2011)中,电子证据是与书证等其他法定证据有较大差别的证据种类。

法国和德国等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与书证同等对待。

英美等国给予电子数据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在一般证据认证规则的基础上赋予其特殊的认证规则,灵活地对已有的证据规则进行变动和调试。

Emily Burns Michelle Greer Galloway,Jeffrey Gross著《E-Discovery:One Year of the Amended Federal of Civil Procedure》(New York University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2008)中,各国关于电子数据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做法不尽相同。

美国的立法对于解决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采取的方法可以概括为对原件扩大解释法。

加拿大并没有扩大对原件的解释,立法者认为,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在于帮助确保记录的完整性,而对特定的电子记录而言,通过一方当事人直接提供的证据来证明其完整性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的,故规定用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来代替电子数据的可靠性,这种方式可以被概括为置换原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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