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之思考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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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迎来了数字经济和大数据时代,同时也悄然改变着刑事诉讼理论和诉讼方式,在刑事司法领域,数据信息业已成为推动刑事案件侦查的动力源。

2013年1月1日起,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共同被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正式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作了重要的修改。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引起了众多的关注,在学者们为其探索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电子数据应用率不高、取证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鉴定标准不统一等。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电子数据作为未来的证据之王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足以表明其重要性,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将电子数据证据弄明白、搞清楚,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自如。

本论文从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国内外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现状的对比,分析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在立法上的缺陷,与操作上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案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它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为人类提供帮助。

第二,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已经确立了大量有关电子数据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缺乏和不足。

1999年3月23日,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

该法律草案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有效性等进行界定,同时取得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碍。

与此同时,从相关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状况上看,明确电子数据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制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则及原则,包括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方面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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