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谊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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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增进感情而产生的共同饮酒、好意同乘、结伴自助游等社会交往行为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情谊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不断发生。

但因为情谊行为属于日常交往事实,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法院在实务中对情谊行为中被害人诉请的支持,加上逐渐为公众所给予的认可,导致了现如今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界限不清的局面,且实务中存在着法律的难适用,裁判依据的不易寻找,不同法官理解上的大相径庭等问题亟待解决,由此启发了我对该选题进行研究。

我国对于情谊行为的理论研究缺乏深度,民法合同法等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这一研究可以弥补关于情谊行为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侵权责任的研究,并使得实务中因理论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导致的情谊行为纠纷,建立于对产生的侵权责任合理认定和承担这一基础上,能获得更好地解决,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利益。

通过结合我国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归责的现状,得出如何对情谊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论,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归责法律规制提出思考,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实践充满启示。

对于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这一方面,国内研究现状如下。

关于情谊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国内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比照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情谊行为的无偿性等特征,保留相同点,并做出改变。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情谊行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应为过失,但在其他构成要件上各有看法,比如姜淑明学者在论文中讲到,情谊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应当包括财产损失里的间接损失,单光新学者将情谊侵权行为应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点纳入到认定情谊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中去。

关于情谊行为造成侵权的归责原则上,国内学界多数学者认同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由于情谊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应区别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流观点是情谊侵权行为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情谊侵权行为应当采取一般过失原则还是重大过失原则,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认同重大过失原则的学者们,出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希望法律过度介入情谊行为这一日常生活事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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