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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渐拉开了非营利组织民营化改革的序幕。
而伴随民营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已经开始暴露出来。
非营利组织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作用发挥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非营利组织的民营化与非营利组织的特有属性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些矛盾。
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民营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损害其公益性的风险。
而且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法律。
这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组织结构、其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一些本应由法律予以明确的问题,却只能要么成为法律上的漏洞,要么由行政法规代庖。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现阶段非营利组织民营化改革的体系以及适合其发展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规已成为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难题。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民营化改革面临的问题(一)政府能力不足经济学家诺斯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由此足见国家(即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政府的这种作用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指的政府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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