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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在当代,我国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法律作为支持国家机器运作的重要手段,而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是法官,因此可以说司法官的职业素质、道德修养以及精神品质,在一定意义上反应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平,法官的正确任选是一个国家是否能够确保司法制度切实、高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法官任选制度的研究对我们认识国家司法人员任选现状有着极大的帮助。
在我们的古代社会,确切的说是在清王朝以前,国家政权主要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为主线,因此在当时的社会,除中央政权外 行政与司法权没有明确分开,地方上没有专职的司法审判机构,更没有我们现代意思上的法官,自从鸦片战争强行撬开我们国门,被迫觉醒的清廷开始效仿西方的法院体制进行法制化的改革,逐步开始设立各级审判检查院,模糊意义上的法官才随之产生,而北洋政府的法官制度制定第一次以明确的法规条文对整顿司法,培养、管理现在司法人才进行了规定,因此对我国北洋政府法官选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现状我们近代意义上的司法官制度萌芽于晚清时期的司法改革中,形成于北洋政府时期,对于一个历史的重大性变革,在当时的学术界引起了重大的思潮,比如陶汇曾的《中国司法制度》中对司法官的资格的任免以及各方面的保障进行了阐释。
在《司法官要览》中施泽臣较之前者相对详细的阐述了司法法官考试、学习、任用、补迁等。
但是这些由于当时我国对于司法制度处于初探阶段,学者对其的研究着重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表层的介绍,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设想。
由于北洋政府的朝生夕死,存在的时间如昙花一现在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之前对北洋政府法官任免制度的研究较少,但是钱实甫的《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对其司法官的考试、任用以及俸禄有所记载。
但也是条文上的解释说明为主,和之前相比没有实质意义上进步。
随着现代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司法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政治生活影响文化生活,学者开始较多的关注北洋政府的法官制度方面,体现于两个大方面:一方面学者的关注点集中于司法考试方面,韩秀桃在他的《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一书中,阐述了司法法官任职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是以考试的方式来确定的,这一观念和我国当前阶段司法官任职的方式有着共通点,同时他还指明北洋政府的通过司法考试选任司法官的方式,完成了制度化的建设,受到极大的社会认同。
胡震在《民国司法考试制度研究中》中,他个人首次系统的梳理了北洋政府法官考试制度的实行情况;次年在《民国前期(1912-1936)司法官考试的模型设计》以当时的司法考试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宗旨、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录取状况以及任职培训各个方面进行描述,虽然缺乏深入细微的的分析的展望,但是通过他可以比较系统宏观的了解北京政府司法考试的大致情况。
李超的《清末明初的审判独立研究:以法院设置与法官选任为中心》较之之前学者他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北洋政府司法考试的具体情况,肯定了在当时法官的任免实际上遵循了一个比较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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