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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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如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组织明确权责)。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1]

显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接下来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头戏。笔者将通过对政府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所面临的三个阶段性问题: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求输入、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产品供给举措、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能力优化路径的文献成果比较归纳,据此提出目前该领域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及研究展望,以期给各位同行专家在今后的研究中提供一些参考。

一、研究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

汪玉凯教授在其《中国改革阶段公共治理变革的重要性》一文中也传达出创新社会治理,释放社会活力的一些观点。汪教授认为社会治理主要是释放社会活力。把国家管理变成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变成政府治理,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2]

管理向治理的过度,一个字的改变,意义却十分重大。这种过度有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简政放权、职能转变进程,在此背景下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科技的社会组织、公益的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设立,政府权力逐步放开。

我们深知,社会治理最终是要激发释放社会活力,而不是把每个人管制起来,把行为控制起来。回顾过往,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有所创造但是存在的偏差时刻警醒着我们,尤其在当下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整个民族更需要有破釜沉舟的勇气和信念。我们需深刻领会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坚守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价值目标,诊断目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面临的现实困境,探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的实施策略。[3]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创新治理体制,政府权力下放激发基层社会组织活力服务阶段性成果等方面做出的学术研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求不断输入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姜晓萍女士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一文中归纳出许多精华观点,笔者就观点中与创新治理体制、政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相关度大的内容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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