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绩效影响——以福耀玻璃为例文献综述

 2021-10-27 21:57:28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股权结构相关研究概述

德姆塞茨(Demsetz,1988)认为契约关系是股权结构的前提,企业的股权结构本质是若干契约关系组合的产物,对于企业产权结构的研究应该以委托代理关系、交易成本、激励制度等方面的契约作为出发点和依据[1]。拉波特等人(La Porta et al.,1998)在股权结构的相关理论上提出了终极产权理论,认为终极控制权对于公司经营行为的影响远大于表面上看到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影响[2]

衡量股权结构通常可以从股权的性质、内部人持股情况、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流通性四个方面进行。根据帅亮(2016)的概括总结,股权结构大致受制于一国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金融环境、大股东持股偏好与行为能力、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股利政策、企业发展战略、政治文化和历史等因素[3]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概述

公司的治理方式是建立在股权结构的基础之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权,也决定了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分配和监督方式。

(一)国外相关研究概述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之后,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提出了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开启了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先河。他们认为,公司的目标本应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公司的经营者常常出于私心,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4]

David等(1999)从财产权、代理理论和阶层分析三个方面系统回顾了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权变理论。其主要观点是:没有一个所谓的最优股权结构可以适合所有类型的公司;不是所有的股权结构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同类型的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及其所处的环境特征,需要匹配不同的股权结构[5]

丹尼斯和麦康奈尔(Denis and McConnell,2003)认为,公司治理包含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公司治理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公司治理可以约束那些管理者或者受托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管理的首要目标和根本原则[6]

(二)国内相关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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