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一)当前药监执法中行、刑衔接的困境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主要以六大文件为基础。
这些规定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现有的文件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尤其在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问题上几乎是空白,只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向刑事司法机关移交材料,对于如何移交,移交后证据的效力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明显缺失。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药监部门人员不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所以直接将证据拿来使用是不合乎法律的,但是有侦查机关收集又时过境迁,很多证据无法重新收集,降低了诉讼效率,甚至影响到案情,这是目前的一个困境。
(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证据转化提供依据 我国实行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分级处置模式。
行政违法有别于刑事犯罪,证明一般违法的行政证据也就不同于证明刑事犯罪的刑事证据。
但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即严重的行政违法可要转化为刑事证据,因而行政执法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具有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证据也需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具体使用行政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刑事诉讼中行政证据转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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