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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优先股兼具负债与权益的双重性质,范勋,田雪彦(2016)认为优先股既可以是“像股的债”,也可以是“像债的股”,具体是债是股,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一直以来,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国内学者也对其进行了不少的研究。
章颖微(2015)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准则的比较和分析,认为划分标准除了赎回或结算金融工具的现实义务外,还必须考虑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并以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为案例,分析了不同划分方法的运用及影响,从而提出在划分时应首先从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入手,综合考虑金融工具的收益特征和永续特征。
王静婷(2017)系统梳理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欧盟财务报告咨询组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的研究探讨,在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严格义务法的优劣,总结出严格义务法是众多备选方法中的优选方法,同时也认为该方法还不能解决现存的所有问题。
周长鸣(2008)认为同时具有负债和权益双重特征的复合工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如果发行方的股价朝一个方向变动, 则产生类似权益的回报,若朝另一个方向变动则产生类似负债的回报。其主张可以使用“基本权益工具法”来确定某一项金融工具是属于权益工具还是属于债务工具,同时具有一个基本权益工具部分和一个负债( 或资产) 部分的金融工具应该拆分, 只有基本权益部分可以被归类为所有者权益,所有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 包括像优先股这样的永久金融工具) 都应被归类为资产或者负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改革的深入,诸如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等创新型金融工具层出不穷,更加模糊了负债和权益的边界。现阶段,很多企业为了遵循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将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上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黄世忠(2018)认为这种处理有悖于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且缺乏经济实质,因此对部分企业披露非公认会计准则业绩指标的做法给与了肯定,指出该指标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纠正 IFRS 或 GAAP 不适时宜的规定造成的企业经营业绩的扭曲,与其对其防堵打压,不如疏导规范,引入Non-GAAP 业绩指标的审计机制,加强对 Non-GAAP 业绩指标的监管,只允许企业调整与经营无关且没有现金流量含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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