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4911字
文献综述
现阶段,各国相关政府和有关组织都在积极研究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虽未制定统一会计政策,但这些研究也为我国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在碳会计的相关研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研究算最全面系统的。2004年12月其下属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碳排放权》。该公告解释道: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确认为无形资产,取得碳排放权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在后续计量方面,采用当前市场价值进行环境负债的后续计量,用历史成本进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每个会计期间的碳排放量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负债,处置碳排放权时同时核销环境负债和无形资产。后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认为碳排放权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IASB便撤销了此公告。IASB此举充分体现了碳会计体系的构建是会计学者在探索会计前沿问题时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快该问题的研究步伐是当前国际会计学者的首要任务。由于我国2012年才正式承担减排任务,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关于碳会计体系构建的研究基本仍处于探索阶段,结论多样化。
- 国内文献综述
胡倩倩(2019)指出碳会计是基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采用货币、实物等计量单位,对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并对外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在碳会计的核算对象方面,刘小海(2018)和王彬彬(2017)均认为目前企业碳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是针对碳排放权。但同时,胡倩倩(2019)与张玉娇(2017)却提出碳会计核算体系包括:碳固化会计、碳排放会计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三方面。
在碳会计的初始确认方面,闫华红、黄颖(2016)认为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属性无法得到统一,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少数企业认为碳排放权是持有以待出售,符合存货的定义,故确认为存货。在会计属性及计量方面,武雅倩(2019)认为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看作一种资产,由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所以可以对其成本和价值进行计量。而关于碳排放权这种资产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这三种情况。程妍(2019)则提出首先应从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这两个部分进行初始计量的分析,然后,再通过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毛政珍(2015)基于成本视角认为为了加强对碳排放权核算的管理,不适宜将其列入其他会计要素中,而应单独设立一项资产要素,制定相应的核算准则。沈剑飞等(2015)则将碳交易分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阶段和后京都时代阶段,前一阶段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后一阶段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计入“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聂颖、田蓉(2015)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的运用尚且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碳排放权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宜采取历史成本原则。对于有偿取得部分按历史成本登记入账,国家无偿分配部分按“零”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达到相对活跃时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周艳坤、谭小平(2016)认为试点企业一致认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当年无偿获取的碳排放配额数量、有偿获取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和金额、预计需购买的碳排放数量和金额。同时,企业除了应当在附注中反映数字信息,还应反映企业非定量的、非指标化信息,如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环境方针等。迟颖颖等(2017)提出企业应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聂颖、田蓉(2015)则认为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可根据企业碳排放量的大小来决定披露的形式。碳排放量较小的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可以在现行资产负债表中增添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等相关项目,在现行利润表中增加碳成本、碳费用等相关项目;而碳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与碳排放相关的业务也相对较多,则可以考虑在现行的财务报告之外另行编制碳资产负债表、碳利润表、碳现金流量表等独立的专门报表。
在会计处理方面,许群(2014)和周艳坤、谭小平(2016)都提出对于企业从交易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进行初始计量,采取个别成本计价方式。碳排放权交易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碳排放权的费用计入期初取得成本。外部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对外销售时,按照取得货币资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碳收入(配额)”科目;碳排放权的减少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碳成本(配额)”。许群(2014)则另外说明了对于配额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政府提供的碳排放权配额与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节余的碳排放权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在保障我国碳会计核算体系实施的措施建议方面,沈志蓉、霍卫杰(2015)提出应增强全民低碳文化氛围、强化碳会计理论基础研究、完善碳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人才培养。依诗桐、边莹(2017)也提出应该强化碳会计理论基础研究、完善碳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人才培养这三项,此外,还特别提出应制定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国外文献综述
Zhaosu Meng等(2018)认为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碳会计的发展。碳会计是一种在传统会计基础上通过反映和控制社会发展环境资源对环境和经济发展进行深度整合的会计体系。碳会计主要涉及与碳排放相关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风险或不确定性管理以及战略发展等。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外部理论、产权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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