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研究-以ST银亿为例
文献综述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质押成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的不二选择。国内外关于股权质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属性:法律属性主要探讨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经济属性主要探讨股权质押形成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所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从经济属性分析股权质押,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股权质押的动机以及相关的风险点的文献资料。
- 关于股权质押动机的研究
(一)以融资为目的
Peng(2011)研究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移企业资产的行为,其实和这个企业的财务情况息息相关,而一个上市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同样会让控股股东以权谋私的想法更加强烈。高兰芬(2002)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股权质押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通过借入的资金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艾大力和王斌(2012)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动因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质押是指股权持有者将股权质押当作融资方法,将“不动产”股权转化为可以在市场里流通的可流动资金,从而完成从“经济存量”到“经济能量”的转变。而被动质押则是指企业由于日常经营活动现金流短缺问题而不得不将股权进行质押获取资金的行为。李妮和郑国坚(2015)认为当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时,表明企业已经面临现金流短缺等财务危机。杜丽贞(2019)认为当企业面临融资约束时,大股东更倾向于股权质押。当大股东增加股权质押率时,上市公司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会越小,这也说明经过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获得了一定的资金,缓解了融资约束问题。
(二)以利益侵占为目的
Jolinson(2000)认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主要为了资产的转移,从而得到一定的资产。郝项超和梁琪(2009)认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其侵占公司资产的方式之一。廖碧波(2014)认为,现金流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为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契机,且两权分离降低了掏空上公司的成本。当现金流权小于控制权且后者的私有收益能够得到时,控股股东的成本仅存在现金流权部分,而收益便是控制权的全部。股权质押的掏空成本降低效应相比两权分离带来的效应更加明显。股权价值小于质押融资额时,控股股东的掏空成本几乎为零,控股股东更容易实施掏空行为,掠夺上市公司资源。
(三)以强化控制权为目的
龚俊琼(2015)认为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机之一,其方式是通过质押获得的资金购买公司股份,增强控制权。刘信斌(2016)认为股权质押的本身特点只是物权一种担保,而非实质的物权出让与转移。因此,大股东可利用股权质押获得自己所需资金,在无需出售本身持股情况下,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增加对公司的控制权,获取自我控制权收益。张晨宇(2019)认为通过规避控制权转移,从而进行市值管理,由于市值管理的需要,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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