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家公园社会责任报告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摘 要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缺乏完整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系。中国的国家公园该如何发展、国家公园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成为当下研究人员讨论的重点。本文将总结英国和美国研究者们对国家公园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研究,具体分析国外研究者对于在公园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环境保护、游客管理、社区经济发展)的讨论,为我国国家公园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内外社会责任比较、文献综述、国家公园
引言:我国于2013年11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在之后国家公园开始发展。而西方的国家公园起步更早,经过长期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本文将根据相关文献总结我国国家公园的社会责任,比较学者对自然保护地社会责任的研究的不同,并总结美国、英国在此方面的研究文献,用国外学者对于国家公园社会责任发展的研究,总结并比较当前研究者对国家公园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观点。
- 我国国家公园社会责任研究现状
1.1 对当下社会责任缺陷的研究
在王毅等人的研究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保护地基本上实行的是“抢救式保护”策略,注重保护地数量和面积的扩张,忽视管理质量和能力的提升。[1]很多自然保护区被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农业观光、旅游以及地产开发项目所包围[2],隔绝了自然保护区与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联系,从而对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部分保护地实施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但自身改革和发展动力不足,对周边社区的发展带动作用差。因为现阶段内我国的国家公园是由政府绝对主导的,在赵越鸿等人的研究中说明,当下的管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但各方参与度低,公众对于公园内事件的知情度低,社会力量难以介入,公益组织在其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3]加上政府的多头管理,各部门之间职能分配不清晰,导致责任互相推脱,管理存在漏洞,这样低效的管理同时带来了带来资金极度短缺的问题。此外,关于立法,当下大部分观点认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国家公园法规体系对国家公园的更好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国家公园领域的法规制度主要包括自然、文化、环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试点条例、管理办法等。其中,自然、文化、环境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的针对性不强,而各国家公园的试点条例、管理办法等法律层级较低,每个国家公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4]
1.2 对社会责任履行的研究
有的文献借鉴了美国保护地的役权制度,提出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将权利束当中的部分使用权分离出来转移给地役权人以限制土地开发利用,仍保有以不违反保护目的的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为此,国家公园需要强调保护地役权的监测和执行。国家公园需要保护目标,避免圈钱行为,就需要注重供役人的管理义务,并对保护地役权定期监测,以及时检查和发现违反保护协议的行为。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保护地役权的生态保护功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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