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药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增加,环境退化问题日趋严重,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重视,不断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以有效利用资源,环境质量会逐渐改善,但这有赖于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将企业经营的活动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信息对外公开。国外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至今已有不少国家制定和发布了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而我国对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定型的实践模式。因而目前为止,我国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比较落后,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也不高。
- 国外研究现状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国外的研究和推行均比中国要早,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些欧美国家就开始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不仅环境会计理论体系日渐成熟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
1982年,Wiseman研究分析了众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界定为四大部分十六项内容,即污染环境、经济因素、诉讼事件及其他环境相关信息。
1999年,Cormier和Magnan在Wiseman研究的基础上,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扩充,进一步阐述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2004年,Sulaiman A.Al- Tuwaijri等研究了环境披露、环境绩效与务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良好的环境绩效与良好的财务績效显著相关,同时良好的环境绩效也与污染事件或事故的充分披露品著相关。
2005年,Caroline. B C. Hermann认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主动技露环境会计信息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益处。而且,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可以显著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
2012年,Clarkson P.和 Overell M.等研究发现,重污染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较多而且其披露报告指标参考了全球报告倡议(GRI)指南编制的指标。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技露环境信息的监管,逐步提高强制性报告要求和加大执法力度。
在欧洲,最早在法律中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定的国家是挪威。该国1989年经过修订的《公司法》中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关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根据公司环境清理目标制订和实际采取的行动信息,同时还要求公司报告内部工作环境。英国在1989年公司法修正案中要求企业解释控制污染的措施、披露任何与污染相关的罚款或罚金。1990年的环境保护法案要求有污染的企业必须在报告中反映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对外报告其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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