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创新是企业建立市场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是一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是建立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石,而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二者表面上难以看出清晰的关联,但是深入研究影响因素与导致的结果,不难发现二者存在一定的关系,许多学者针对这一议题进行了研究,以下是对相关研究的分析和评价。
本文献综述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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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相关研究
- 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的普遍影响
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股权持有人将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而获得一笔金融机构的借款的财务行为。而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即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企业运行带来影响。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时,尤其是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同时,大股东股权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影响管理层决策和投资者预期,导致公司投入降低,业绩受损,原因在于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有研究认为大股东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行经营控制之实的行为—这种战略调整也体现在调整企业研发投入(Ramp;D)费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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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股权结构下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
而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角色更为复杂,尤其在企业集团中,集团母公司作为大股东,不仅通过管理机制对上市公司产生直接作用,并且嗨通过“关联交易机制”使得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变得“隐形”,比如通过资产转移、转移定价等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现代公司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被称为第一类代理问题,指管理层存在不完全代表股东利益的自立行为,分散的股东由于持有有限的股票,当缺乏能力和动力监管管理层时,股东之间的“搭便车”行为便会侵害公司利益。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大股东的存在来缓解。大股东能够形成对管理层的监督,使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得到抑制。早期的研究关注与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层自利行为导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大部分企业股权结构不是高度分散而是想当集中的。形成大股东管理体制便会带来第二类代理问题。由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本身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最终成为控股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甚至体现为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侵占。这种行为也被研究者定义为“掏空”。
由此可以看出,大股东一方面可以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另一方面又会加剧第二类代理问题的产生,因此针对大股东行为的利弊探讨一直是核心问题,当具体到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行为时,也有不少研究。
研究者认为,大股东对自身持有的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尽管是个人行为,但是股权质押引发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管理机制的扭曲。理论界和现实情况都反映,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公司的代理问题会更加明显,并且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会随着质押比例的提高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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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股权质押不同流向的经济后果
控股股东对企业股权的质押流向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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