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s对制药企业及未来医药市场结构的影响文献综述

 2022-12-20 22:30:50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1. 研究背景
  2. 我国医疗卫生付费方式转变

1949年新中国卫生部成立时我国尚没有医疗保险。1952年,我国正式确立公费医疗制度,提出了政府负责兴办医院、由国家财政和卫生机构拨款支付医药费用。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医药费的分配通过核定单位各个医疗机构的编制人数进行,分配后的医疗费用随后发放至各个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之上,逐渐形成了农合医疗制度,由国家财政报销全部医疗费用。患者仅需支付挂号费(刘洪清, 2019)。

由于在此阶段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国家及企业负担过重、医保支付费用高昂的缺陷,我国开始探索新的支付方式。在1994年的两江试点中,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进行了改革同步,规定“人人都要参加医保”,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医保费用,原先由卫生部负责的公费医疗管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管理。此阶段后实施的付费模式为个人账户模式,即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资金会按一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在扣费过程中首先扣减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统筹支付,达到各地方设定的封顶线后不再报销。其支付方式主要为按项目付费(王红波, 2017)。

在之后的实践过程中,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以及按床日付费等后付制支付方式逐渐显露出了弊端:例如,由于后付制意味着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得到的经济补偿也越多,机构从提供医疗服务中得到的收入也越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对医疗服务需求进行诱导,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谢春艳 et al., 2010);医疗服务的供求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行为,使得对于诱导需求的监管成本极高,医保方在后付制的支付方式当中处于被动;等等。

由于后付制存在上述弊端,在2000年初期,一些拥有较为丰富医保管理经验的地区开始尝试新的支付方式,例如江苏镇江形成了“总额预算、弹性结算、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的混合支付方式;江苏淮安市采用基于总额预算管理的点数法控制方式。

2018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第23号文件,在我国正式建立以及推广基于DRGs对付费体系,标志我国将全面由后付制转变为预付制支付方式。

  1. 预付制与后付制的比较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使用后付制作为医保支付方式,即医保支付行为发生在医疗行为之后,保险机构对治疗疾病过程中所发生的每项医疗服务项目给予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然而,后付制意味着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得到的经济补偿也越多,机构从提供医疗服务中得到的收入也越高,诱导了医疗机构提供不必要的服务,从而难以达到控制费用的效果。

预付制是保险机构预先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费用,结余部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盈利自行保留,而超出部分保险机构则不再进行补贴。因此在预付制的支付方式下,医院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在每个患者身上尽可能地降低不必要的费用,从而将监管责任由医保方转移到了医院管理者身上,鼓励了医院持续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控费方案,从而降低了医保方的监管成本和医保支付费用。

  1. DRGs在我国的引入

作为一种预付制支付方式,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 Groups, DRGs)于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首先开始应用,随后在大洋洲(AN-DRG)、欧洲、日本(DPC/PDPS)等地开始应用。2015年,北京市联合其他15省市开始试点适用于我国的CN-DRGs方案,并且获得了较为良好的临床控费效果。2018年12月10日,国家医保办公室发布2018年第23号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以及推广基于DRGs的付费体系。

DRGs在我国尚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医保支付方式,但可以预见到DRGs将会对医院使用的药物和服务种类和数量产生一定影响,并且未来也将影响到整体医药市场结构。因此本研究将基于DRGs的实施政策和医疗机构大体实际情况,分析DRGs对医院用药结构会造成的改变及其对我国医药市场结构的影响,并对制药企业为进入DRGs时代应该如何准备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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