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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公益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会费收入以及个人或企业的捐款。然而,公益性社会组织本身应当是一种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如果过于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则容易导致公益性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不利于其职能的发挥。再加之频频出现的公益丑闻,使得民间捐赠意愿不高。因此,大多数公益性社会组织选择了通过从事营利活动来自筹公益资金。我国目前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可否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尚未统一,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还处在法律规定的模糊状态。本次研究旨在本文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外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具体规制方法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现实需要,借鉴国外学术及立法经验,认识我国理论不足和制度缺位,进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提出
完善建议,希望能进一步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是明确社会组织的内涵。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社会组织的内涵进行过统一的界定,因而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以及免税组织和民间组织等代替。这些称谓的使用都因使用目的和场合的不同而导致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这些称谓与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在很大程度上既是相互交叉又是相互重合的。对于公益的含义我们从其活动的范围和目的进行考量,公益法人要以公益目的事业为最主要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为最主要的目的是指预计公益事业比率必须达到50%以上。杨道波教授认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本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这个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其成员、发起人、工作人员分配利润,在组织终止时遵循近似原则而将组织资产转移到宗旨或目的相近的组织或者政府。
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营利活动,有学者这样定义,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就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利用本组织的公益资产从事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最终用于公益事业的一种营利性活动。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看似违背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然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营利仅指过程而言,公益才是其最终追求的目标。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有其特殊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目的特殊,资金来源特殊,收入分配特殊。
目前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制尚不清晰,比如说公益性社会组织可否从事营利活动,对其具体营利活动的方式等都没有加以规定。对于这些方面已有好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目前还是是发展中国家,外部社会环境较差,同时公益性社会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更多的渠道筹集公益资金。所以,极其有必要立法明确允许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以便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营利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如果法律不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适当性做出必要的规制,公益性社会可能会过度的从事营利活动,从而冲击到组织公益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有可能会与同行业的其他营利组织形成不公平竞争。
如何完善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法律规制,很多学者提出建议,有学者认为,立法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营利活动应当有些基本要求,1、营利活动方式的安全性或者妥当性,尽管允许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营利活动成为现代国家立法的普遍选择,但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商业活动,仍是一个亟需考虑的问题。因为非营利法人如果从事投资风险过大的营利活动,势必会造成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而影响到其所担负的目的(尤其是公益目的)的实现。2、营利活动规模的适当性,以莱斯特M萨拉蒙为首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组织部门比较研究项目对全球22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统计结果显示:非营利部门的收入来源包括慈善事业、会费收入和公共部门的支持,而仅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就占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近一半(49%)。可见,除会费之外,非营利部门
营利性商业收入在总体上还占有相当的比例。但如果公益性社会组织过度从事营利活动,往往会冲击到组织正常的公益活动,甚至会与同行业的其他营利性组织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因而,国家需要对于公益组织营利活动的规模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有些国家对于公益组织营利活动的规模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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