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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对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城市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对城市旧存房屋的拆迁是一个需要不断延续的过程,故而对社会成员的涉及面很广,特别是由于当前已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对城市的开发过程包括拆迁过程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经济利益的问题,而围绕拆迁房屋有关各方从当前情况看,主要还是一种利益冲突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与被拆迁双方出现矛盾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不断有媒体报道,许多城市因拆迁过程中出现暴力拆迁或强制拆迁却不给与相适应的补偿,导致一些居民采取极端方法来对抗。可以这么说,在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中,城市拆迁是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论述政府在拆迁中所起的作用方面,而拆迁补偿是城市拆迁制度的中心环节,又是发生纠纷的焦点,因此也是本文重点论述之所在。政府如何兼顾公共利益发展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虽然国内好多学者提出很多措施,国家政府也在不断努力,但是我们也能够明显的感觉到当前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利益主体冲突太多更或是政府在补偿制度中的缺位,空位等都是很严重的。因此,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对于政府解决此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本文主要研究政府在城市拆迁补偿中的职能作用,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的。为了解决工业发展与人们生活环境的矛盾,各国都出现了旧城改建和新城建设运动,其主要目的是对城市进行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进行不同的建设活动,工厂集中在工业区,居住区只供人们日常居住,使城市的环境更加适宜于人们的居住和生活。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开始出现,并且随着城市改造的进行而逐渐增多。
要想更好地研究这个问题必须明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含义,左力这样定义的: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因此,上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定义也只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得出的。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一般是采用土地征收制度。这个定义体现了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就难免会存在矛盾。有学者认为,房屋拆迁的实质就是将该房屋征收,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现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然后将该房屋拆除。有些学者更是认为拆迁就属于行政征收,而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实际生活中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屡屡受到侵害。张迅雷则进行的全面的概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需要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一系列活动。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所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是指由于国家为了实现大我而牺牲所谓的小我并且给予一定的诸如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等。
对于政府职能的定义,李广彬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政府职能是政府的神经系统,科学界定并履行政府职能,对于合理发挥政府管理的作用,有效开展各项管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政府存在哪些职能问题呢?有学者做了以下总结,第一,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行使并不到位,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现状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存在着滞后性;第二,政府市场监管责任层面不到位,不是按照市场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同类市场价格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各方补偿主体的补偿金额。第三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行使的现状首先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平台的缺失。第四拆迁估价方法不完善第五,拆迁补偿标准较低。有的学者认为,首先,补偿标准不合理;其次补偿方式单调;再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有学者认为存在的问题有:政府职能错位,公共利益异化,政府身份以及所代表的利益复杂化。这些学者对城市拆迁补偿中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的总结还是很全面的,为拆迁补偿制度改革找到了动因,提供了参考。综上,我个人主要认为政府在整个补偿机制中不仅仅是没有发挥好宏观调控亦或者社会管理职能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府从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过分看重开发商所给政府价钱而不管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政府没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如何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意见。有学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土地使用权人应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当按照土地用途严格区分,实施分类补偿。二,按区位条件实行级差补偿。三,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四,通过考察各地方相关的房屋拆迁法规的补偿形式,建议在拆迁补偿的方式上可以补充以下形式:奖励、功能性的补偿、.社会保障。也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围绕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人这三个角色和两种法律关系,政府始终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与开发商和居民产生密切的行政关系,但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超脱于开发商一与被拆迁人之外,不得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重要而且特殊,它既要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众权利。其次,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紧构建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运行环境。最后,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增加拆迁工作中的法律含量,有效协调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房产开发商和动拆迁公司的行为,建立正常的动拆迁秩序。总的来说,这些学者都表示拆迁补偿问题政府应该确定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但是具体的定位解释的并不清楚,在此,笔者将根据新的拆迁法出发确定政府应该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进而定位政府在补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问题进行系统阐释。
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探讨,国内有孙永博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认定问题研究》,他强调,对拆迁标的物没有按最高最佳的使用原则进行评估补偿,拆迁对象概念模糊这就给估价机构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掌握,导致标准掌握不一,容易引起矛盾发生。国内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立法研究、利益主体研究、产权研究等方面已比较充分,但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要确定的职能定位研究较不充分且比较零散,归纳分析起来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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