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经济开发区Ⅱ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献综述

 2021-10-27 2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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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和产业转移进程的加快,退二进三、退城进园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正面临着重污染行业大批企业的关闭和搬迁问题。

搬迁遗留的污染场地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产生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人体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都存在着安全隐患[1]。

目前,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对遗留的污染场地进行场地污染情况调查、健康风险评价和相应环境修复等问题逐渐成为了研究的热点[2]。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这类环境问题。

美国环保局于19801988年先后颁布了《环境响应、补偿与义务综合法案》(也称超级基金法)和《超级基金修正与授权法案》等法律性文件,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3],超级基金管理制度授权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全国的污染场地进行管理[4]。

美国环境保护署依据危害排序系统(Hazard Ranking System, HRS)建立了《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以便于污染场地的管理和确定场地修复的先后次序[5],同时制定了《健康风险评价手册》和《土壤污染筛选导则》等风险评价导则,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导则指南和技术文件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体系[3]。

英国污染场地管理的特点是分层管理,基于风险管控的英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其特点为:法律法规保障、风险分层评估、可持续修复和棕地改造[6]。

加拿大对联邦所有的污染场地实行十步管理流程,即识别可疑场地、场地历史调查、初步采样测试、场地分类、详细采样测试、场地再分类、制定修复管理措施、实施修复管理措施和确认采样与最终报告[7]。

我国对污染场地问题关注的比较晚,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以介绍和应用国外研究成果为主的环境风险评价研究,但大部分集中在事前风险评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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