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趋势下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9 11:18:44

新零售趋势下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商务零售业作为一个新型的行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而电商零售业因其基于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特性以及个人经营者众多的问题,成为政府税收征管的重难点。近年来“新零售”大热,零售业的这一发展趋势契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逐渐被政府重视,也成为国内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 新零售; 税收征管;政策

一、文献综述

从目前国内的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税收征管制度的研究来看,我国自始至终都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对电商零售业不设立新税种,但也坚持依照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进行征税。在我国对电子商务零售业税收征管的相关研究中,众多学者都对电子商务零售业征税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仇晨雪(2015)提到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必要,也是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并且从税收中性原则的角度,论证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出昆平(2009)从“破窗”理论的角度探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交易市场、第三方支付、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以及各地的尝试与探索等方面印证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宋博(2019)从税负公平的原则论证了电子商务税收的正当性。

在新零售的发展态势的研究上,雷锋网在《商务部发布首个“新零售”报告:一文读懂中国新零售现状》中提到,新零售将重构商品流通体系,为供应商赋能,推动供应链的优化,提升消费者的黏性,“新零售”将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纳税总额,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持续加大创新动,加速我国零售业的国际化进程,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谢璐、苗苗(2019)通过对“新零售”逻辑的探究,提出政府应该助力转型,提供技术支持的建议。

随着电商零售业的逐渐发达,国家对其的税收征管也正面临难题。国内学者对电商零售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做出很多研究,目前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进行销售和交易的特性所导致电商零售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李昊源(2016)认为我国电商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有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地下经济因素和纳税主体故意为之等四个方面。出昆平(2009)提出现行的税务登记办法、申报纳税方式、税款征收方式均不适用与电子商务的征税。他认为目前电子商务的应纳税额难以确定,核定征税方式难以实施,税收源泉扣缴办法失去基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电子商务税务检查难以实施。他提出电子商务动摇了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的问题,认为税源监控环节和手段均存在问题,我国电子商务要求更高水平的网络纳税服务。

在对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制度的研究上,众多学者普遍认为应当完善相应的税收制度,更加全面地对于电商零售业税收的相关税务做出规定,为商家纳税的行为提供便利,更是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项铭晓(2019)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管博弈模型分析,从制度缺失、信息不对称、自身交易特征等方面提出我国现行电商税收制度的不成熟的缺点并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出昆平(2009)从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独特交易方式出发,提出要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构建电子商务网络综合治税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相适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加强监管,防止税收流失。张兵(2009)从税收征管组织的体制改革角度为税收征管提出企业化流程再造的建议,提出我国税收征管组织结构体系应该有以法定分工为前提的专业管理系统,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的纳税服务系统,以数据流向为导向的业务流程系统,以规范执法为基础的监督制约系统,以能本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技术保障系统。王露萍(2018)提出建立税收代扣代缴系统以方便商家纳税。仇晨雪(2015)提出针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解决措施,包括增强中小卖家的纳税意识,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优惠体系,他提出要完善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则要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强化税收登记制度,重视电子发票的应用,加强税务监管。李昊源(2016)提出“数据管税”的理念,并认为其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他提出数据管税是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的有力保障,但为实现数据管税,必须建成信息管税的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将税收征管平台化与智能化,提升我国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能力和分析能力。

国外对于电子商务零售业税收征管的态度各不相同,但就目前为止,国际上普遍认为应遵从税收公平原则,对电子商务零售业进行征税。而美国基于本国发展战略的考虑,则是施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免税政策。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总量最大、科技水平最高的国家,信息科技革命和互联网热潮最早发轫于美国。在 1995 年底,美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工作小组,1996年的时候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建议》,该建议共分为8个部分,其中,第6、7、8部分分别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事项的原则、实质性税法事项、税收管理与纳税遵从问题。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政府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这个文件被认为是美国全面开始进入信息化时代的标准,分为背景、原则、专题与战略四个部分,在这份文件中,美国政府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将电子商务分为了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两种形式,并阐述了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的政策主张。从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整个文件可以看出,在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美国政府一直坚持减少干预的原则1998 年 10 月 8 日美国的参议院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此后美国政府将该法案的有效期多次延长,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201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 Mike Enzi 提出的《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 Fairness Act)。《市场公平法案》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对销售和使用税的税收主是将各州自发形成的“简化销售与使用税协定”在最高立法层面予以制度化,其核心内容是授权所有的州政府要求远程销售商(包括电子商务)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即使该远程销售商与该州没有任何实质性关联(如在该州没有经营地点、仓库等)。从此美国走上了对电商零售业征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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